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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庆出台规定加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监管力度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依法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是全国贯彻《城乡规划法》的第一部省市级惩戒性政府规章,这对于重庆市依法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是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规定》的部分内容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规定》即是结合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该市实际,补充完善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应的量纪标准。

  《规定》指出: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具体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务院和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指导全国城乡规划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上级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是违反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定》按照违法违纪主体的不同,分别列举了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针对所有适用对象,分别列举了多项违法违纪行为。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主要依据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定,同时结合该市近年来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的实际,补充设定了一些应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制定与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作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或者指使、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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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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