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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读讲义

一、能否取消或简化备案单证政策?

  答:根据国税函〔2009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941日起已经大大简化了单证备案资料,但单证备案在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还是有非常大的作用。

二、服装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发票能否提供面料、辅料、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申报?出口的服装都是国外客户提供的样品,不能在国内采购完全一致的成品服装出口。公司面料部从市场采购完全一致的面料、辅料后发至服装加工厂进行制作。按照退税局的要求,我公司把面料、辅料开给加工厂,由加工厂开回成衣发票申报退税。我公司给加工厂开面料、辅料发票时,税务征收局就要求有税负。按照国家对外贸出口的政策,是出口免征增值税,采购环节的增值税实行退税,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答:因为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适用的退税率+工缴费×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由于面料、辅料的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法确定,出口成品所耗用原、辅材料税务机关也不掌握,容易出现偷、骗税案件。例如企业将部分原、辅料内销(不开票),再将购进的增值税发票参加退税计算,我们将不好监控,所以在我市大部分服装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仍要求按照出口成品方式退税。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试行,威海市是否在试点区内?实行后出口退税工作如何操作?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外汇管理局负责的事情,此项业务我局暂不知晓,具体的问题可以向外汇管理局咨询,我们也将积极与外汇管理局联系配合,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后出口退税工作的安排。

四、军品退免税。计算免税车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困难,能否采用税负法计算应退税额?这样便于企业操作。

     答:此项系税政部门负责。

五、单证备案四大类: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表、3、出口货物装货单4、运输单据。对第一类,如果不是收购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不需要准备,对第二类我公司出口品种数据很少,不制做明细表,所以我们只需准备第三类和第四类,对否?

     答:根据国税函〔2009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941起已经大大简化了单证备案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要求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六、出口样品、展品或售后服务无偿提供配件,无法办理退税,但需要视同内销提税吗?

   答: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按照国税发[2004]102文件精神,出口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货物必须视同内销提税。

七、国税预警系统里会对已经申请退运证明的报关单进行未退税预警?

  答:此系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中的软件计算方法问题,企业可以留存好相应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

八、生产企业在发生一次出口退税之后,即使以后没有新的出口业务,在以后的月份依然要进行退税申报?

    答:生产企业在发生一次出口退税之后,即使以后没有新的出口业务依然要进行退税申报,因为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与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如果没有进行免抵退申报纳税申报时就无法取得相应的数据;另外如果该企业在以后的某个月有了出口业务发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从第一次申报开始至现在期间内的免抵退申报分月全部补录上才能继续操作。

九、希望国家以后多多提高渔竿行业的退税率

  答:出口退税率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扛杆,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的。为了更好的拉到我市渔竿行业的发展,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建议提高此行业的退税率。

十、对核销单超期未核销的情况,希望开发新的软件功能在企业内部起到提前监控的作用?

     答: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在没有开发新的软件功能之前,需要企业认真加强内部监控,积极与税务、外管联系,防止此项现象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一、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工作过于烦琐,不知道能否取消备案?

    答:根据国税函〔2009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941日起已经大大简化了单证备案资料,但单证备案在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还是有非常大的作用。

十二、手工整理单证工作量很大。平均每月出口退税发票需要打印1000份左右,发票分拣、盖章、对应工作耗费大量时间。希望能以我公司系统出口发票(即海关申报发票)作为出口退税发票?

  答:因为出口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是企业合法的计帐凭证,暂时不能用你公司自制的出口发票来代替。我们正在积极与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联合开发机打普通发票,可以将打印给海关的出口发票信息自动转到税务的机打普通发票系统中,再统一打印由国税总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十三、 产品耗材退税率提高。自096月开始,我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又进一步提高,其中,整机产品由原来的14%提高至17%,耗材及配件产品由原来的14%提高至15%。由于耗材及配件均属整机的配套产品,因此我们希望将耗材及配件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答:出口退税率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扛杆,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的。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会积极向上级建议提高此行业的退税率。

十四、有关出口退税(除税率调整外)的其他政策,企业了解不及时,希望在威海市国税局网站能及时发布消息,以利于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及时指导各项工作

  答: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会加强此类工作的安排。

十五、建议通过一楼办税大厅出口退税税务人员处传递相关政策信息,或者在柜台处张贴相关政策告示,可以使各企业办税人员去申报出口退税时一并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答: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会加强此类工作的安排。

十六、关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 是否只是给生产企业办理的,而外贸企业只能进成本而不能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免税业务。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七、进料加工退(免)税的办理 国外进料,还有部分国内采购的辅料,可以是加工费和辅料一起办理吗?进料,来料发票的开具必须是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厂开具的吗?如果加工费高于核准的不能在一张发票上列示还要分开吗?

  答:进料加工退(免)税的办理 国外进料,还有部分国内采购的辅料,可以是加工费和辅料一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退(免)税可以采取采取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作价加工系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委托加工系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原辅材料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为了便于管理可以将原辅材料金额一并开在加工费里)

  关于进料,来料发票的开具必须是手册上注明的加工厂开具的问题是因为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如果不是手册注明的加工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就无任何意义了。

  如果加工费高于核准的不能在一张发票上列示的问题是否是指加工费超过了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如果加工费高于最高开票限额,应该分开开具的。

十八、退运的办理 例如 出口报关单商品名称的男装100件要退运,只有面料增值税发票工厂还没开具成品发票,如何办理?

  答: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在办理此证明需提供人资料中不用提供出口成品的进项发票。

十九、同一张报关单 涉及成品和面料退税怎么办理?

答:可以将成品退税放在面料+加工费退税申报里一并办理退税申报。

二十、因为我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一般贸易业务,偶尔有客户咨询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就不太知道怎么来操作。所以有关来料加工退免税办理的最新的要求以及如何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退税需要补充这方面的知识。

  答:关于进料加工在上面问题已经答复了,下面我们看一下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问题。

  来料加工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按照税法是免税业务。但需注意的是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我市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暂时使用我市自行开发的威海出口退免税系统申报,申报所需资料有: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5、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一般贸易货物如果发生退运我们知道需要补税,那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因为一般退运回来,增值税发票就过了抵扣的时间,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应该找那个部门来解决。有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的程序

    答:一般贸易货物发生退运补税,这里需区分是退运补的什么税;正常退运返修复出口的,退运补税只有原来已经办理的出口退税。如果是退运后不再出口而是内销处理的话,采购环节的增值税才可以抵扣的。如果超过的抵扣的时间可以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十二、退税单据报给税务部门审核后,包括退税之后,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例如,我们在90天内报单据,报单据之前会进行出口核销,但等了快半年的时间反馈核销单没有核销,而我们在外管都已经上报核销并盖章,由于外管的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里我们就不再讨论了,但我们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是在上报单据的时候让退税部门给审核一下。取消纸质核销单本来是为了方便企业,但我们现在更多的是担心。我们甚至希望不再取消纸质核销单。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在单据上报后有一个反馈核销单信息的程序,这样我们能够在有效期内与外管协调,尽早解决问题

答:退税单据报给税务部门审核后,包括退税之后,企业还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也本次政策解读会的重点,在下面我还要重点强调一下。取消纸质核销单是方便了企业,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上面企业就有建议开发软件进行监管,在没有开发出软件前,只能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外管核销时一定注意查询核销是否成功,并留好带有申请日期的核销批次表。我们也会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控,开发软件对快逾期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网络反馈给出口企业。

需向企业强调问题:

一、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那么,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笔出口货物就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者予以处罚。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60“90“210”4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30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对未在30天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60

  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0

  (一)“90的时限要求之一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时,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3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如果该企业是3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3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3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的时限要求之二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也对延期申报的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对以上三种情况,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核准的期限内并非所指3个月的延期申报退(免)税时限,这就要看,税务机关核准的截止期限到底是哪一天了。

(三)“90的时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的时限要求之一)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90的时限要求之四

  如果出口企业在退(免)税认定资格获得以前就已经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否则,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对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需“90之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6类企业以外的企业,还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以上4个重要时限基本概括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业务上最重要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一定要予以重视。只有在既符合基本退(免)税政策,又符合具体申报时限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二、进料加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手册核销需及时;由于我市采用的是进料加工实耗法,平时企业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进行计算的,只有手册核销后才能计算出实际的分配率,按照实际分配率进行调整,如果不及时核销企业可能存在人为调剂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料加工按内销补税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需注意,此部分按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额应在手册核销中的其他未出口金额填写,否则实际分配计算会不准确。

三、电子信息查找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未提交(企业应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综合查询模块查找具体的报送日期和18位的报关单标识码),再逐级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二)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首先排除企业专用发票未认证(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认证通过的所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打印出来),再逐级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未在外汇管理局正常核销(企业应在外汇管理局查询出具体外管核销日期及上传文件名),再逐级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四、出口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退(免)税确有困难以及纸质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其退(免)税业务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市级退税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鲁国税发[2004] 88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