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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英雄”最少奖3万 湖南拟专门立法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是民间的热点话题。当热情高涨的英雄主义膜拜、社会正义感的群体性渴求遭遇评判不公、物质补偿缺失、行为动机质疑……民间的争论声变得越来越嘈杂。

  11月24日,湖南省政府拟定《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提请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见义勇为的各种民间争论有望在法制化的渠道下获得较为统一的认知。

  【定性】见义勇为须符合3个条件

  针对民间广泛争论的如何鉴定是否见义勇为行为的问题,《草案》给出了评定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见义勇为行为主要是指制止犯罪、抢险救人、抓捕逃犯等行为;

  2、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3、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奖励】“英雄”奖金不低于3万

  《草案》中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可分别授予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发给不低于1万元、5000元、2000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的,省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符合要求的,还可以获得嘉奖、记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的,若符合条件,也可以授予烈士称号。

  另外,“奖励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但如果出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而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开。

  【申请】事实发生后60日内可申荐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实发生后,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在60日内向县级综治办进行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申请确认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另外,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等特殊原因,县级综治办可以直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周红军在代表内司委向大会作的报告中指出,见义勇为申请人的范围仍然太窄。“内司委通过调研发现,有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不愿意透露姓名或者不愿意张扬。我们建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办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保护】鼓励成年人正确见义勇为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鼓励成年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予以帮助。”……《草案》中,多处使用了“鼓励”的字眼。

  《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并鼓励医院减免其医疗费用。另外,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若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医疗和抚恤。无用人单位的,由行为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和抚恤。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因伤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优待和救济。

  热线献计为见义勇为立法,请您提建议

  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情与尴尬不应一再冲击社会与公众的情感,如何切实保护英雄在遭受身体伤害后,不再面临因体制、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二次伤害”?

  欢迎您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说说您的建议和看法,本报将把您的意见带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现场,与立法机构人员一道进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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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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