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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渐成知识产权壁垒 中企面临考验

    近几年,美国频频发起“337调查”,中国企业成为主要受害者之一。记者依据USITC公布的信息进行不完全统计后发现,今年以来,美国新发起的“337调查”多达22起,其中,直接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8起。专家指出,美国企业频频发起“337调查”,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337调查”正日益演变为一种竞争手段。知识产权壁垒是越来越多中国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严峻考验。

    应美国一家企业要求,当地时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宣布对45家企业进行“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企业在生产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也在被调查之列。

    目的

    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拒之门外

    “337调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337条款”)展开,该条款授权USITC应国内企业的申请,对产品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一旦证明事实成立,美国将以行政手段施以救济。

    实践中,超过90%的“337调查”涉及专利侵权指控。“美国国会当初立法建立USITC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唯一目标就是将侵犯美国国内产业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拒之门外。”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姆斯·贾维斯表示。他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推进,USITC走到了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沿,在处理涉及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拥有很大权力。

    贾维斯告诉记者,在涉及专利权的“337调查”中,有3个要素:一是专利侵权的证据,另外两个分别是“进口”和“国内产业”的存在。也就是说,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且美国国内存在相关产业,即可证明违反“337条款”。这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不同,因为后者需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而言,应诉“337调查”比应诉反倾销类案件的难度更大。在许多“337调查”中,目标商品在展会上作为样品展出时就被起诉。

    就诉讼程序而言,USITC审理“337案件”和一般联邦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似,但是,“337案件”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发布较快。起诉方有备而来,应诉方往往猝不及防。此外,USITC不需要属地管辖权,而在法院进行诉讼则需要以属地管辖权为前提。

    在裁定违反“337条款”的情况下,USITC可能发布的救济措施有两种:其一是排除令,禁止侵权商品继续进口到美国市场;其二是停止令,禁止已进口商品的销售等商业活动。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前者禁止进口案件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后者禁止进口任何人制造的侵权产品。实践中,普遍排除令较少采用,其使用的前提是产品来源难以确定或为提供有效救济所必须。

    “不同于联邦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赔偿金,USITC如果判决应诉方违反‘337条款’,其结果是相关产品不准进入美国市场。”美国陈—吉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卫宁对记者说,“337调查”无疑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2003年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指控中国电池企业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杨卫宁曾作为代理律师之一帮助中国电池行业打赢过这场“337调查”官司。杨卫宁说,当时的案件涉及中国上百家电池企业。“我们向法院提出美国企业专利无效,最终赢得了官司。”当时若USITC做出肯定裁决,就相当于在中国电池产品和美国市场之间建立了一堵墙。

    实质

    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近年来,为应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强大竞争,美国企业频频利用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产品设置障碍,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呈递增趋势。

    杨卫宁表示,“337条款”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从这点上看,它具有一定的保护主义色彩,客观上对进口产品设置了贸易壁垒。

    实际上,诸多国家曾指责美国的“337条款”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上世纪80年代,加拿大和欧共体(欧盟前身)曾将“337条款”诉至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从而推动美国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但美国修改条款并未平息美国贸易伙伴的反对之声。

    不过,杨卫宁认为,相对于在美国联邦法院打官司,被告一方在USITC赢得“337调查”官司的概率更高一些。

    美国前助理贸易代表、美国国际咨询服务公司总裁查尔斯·布鲁姆对本报记者说,任何国家的贸易法规都有可能因为保护主义的目的而被滥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有防止类似法规被滥用的机制,这就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可以求助于该机制。

    布鲁姆说,多年来,“337条款”被美国公司作为一种武器,来应对其知识产权遭侵犯或者外国竞争者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他还指出,一方面,“337调查”是由无党派、专业的行政律师进行的,所有调查都遵循行政程序法,这确保了有关各方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很大一部分“337案件”最终做出了否定裁决,也就是起诉方败诉。而且,更多的案件都达成了和解,仅有一小部分案件最后以发布排除令或者停止令的方式结案。

    应对

    中国企业可以利用美国游戏规则,化被动为主动

    “‘337条款’并非专门针对亚洲或者中国。”杨卫宁说,“337调查”没有国别的针对性。她建议,中国企业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美国的游戏规则和美国人进行博弈。“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建立公司或者收购公司,并申请了相关专利,且其美国分公司正在使用相关专利,那么,它可以利用‘337条款’来起诉竞争对手。”杨卫宁透露,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利用“337条款”这个武器来对付其他公司,日本企业用得就比较多。

    “当然,应对‘337调查’最好的方式就是想办法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杨卫宁强调,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前,一定要做好“自由运营分析”,而现在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她说,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要评估是否会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做出可能打“337调查”官司的打算。如果产品进不来,自己要准备好退路。

    此外,要对可能侵犯哪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心中有数,进而有针对性地购买涵盖对方公司产品的专利,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在和对方的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迫使对方与自己进行专利交叉许可。

    布鲁姆表示,中国企业如果被起诉,一定要找一位好的、有经验的、熟悉USITC法律和程序的律师,这有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内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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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5-2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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