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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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的动因分析

     

  一、竞争政策动因

  竞争政策本身关注限制市场竞争的各种商业行为。这些行为旨在通过以下途径确定消费价格或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约束销售,以获得市场占有率:(1)垄断,卡特尔以及诸如划分市场协议、定价、统一零售价格等价格串通行为;(2)拒绝竞争者市场准入的排他性行为,如拒绝供应、禁止入网、专营安排、向竞争企业销售的价格歧视(通常垄断销售商对其关联企业或垂直一体化企业实行优惠价格,对下游非体制内竞争者实行歧视性高价)。也推动了多边行动的进程,以在世贸组织规则中纳入更强大的竞争政策规则。贸易防御措施仅解决了竞争政策最窄的一个层面,即掠夺性定价。

  在竞争法下,掠夺性定价被理解为通过设置非常低的价格(如跳楼价)包括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并将竞争者挤出市场的敌意战略。由于价格削减战略降低了短期利润,可能造成的损失必须通过企业其他领域的交叉补贴来弥补。也就是说,在已形成主导地位或垄断,掠夺性企业将通过最终提高价格来弥补损失,产生垄断利润。因此,为确保这一战略的成功,绝不能允许套利(由于市场准入成本固定,在国际贸易中很有可能出现),企业必须通过设置准入壁垒(如广告)或凭借可能逃避竞争政策机构制裁的投机性排他行为组织竞争性企业进入市场。

  引发贸易防御措施的倾销和补贴必须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从国内层面上看,与掠夺性定价类似,其也涉及损害性的价格竞争。在存在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为避免对倾销/掠夺企业竞争者的损害,救济性条款仔细考虑了消费者暂时享受低价的福利效益,但从长期看倾销和补贴将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乍看起来,成功的掠夺性行为诉讼很少,而成功的反倾销诉讼很多。竞争案件中制裁的惩罚性也与贸易防御措施的救济性有很大不同,所以很难将掠夺行为的频率和两种贸易防御措施的适用频率进行对比。

  通过竞争政策的视角对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进行的审查表明,64起案件中仅7起符合掠夺性行为正在实施的标准,此处的贸易防御措施被认定为在国际贸易缺乏合适的竞争规则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其中,仅1起满足不能存在掠夺性意图的所有特征。而当前的研究亦与此前文献中的认定一致,即欧盟贸易防御行为并未以阻止反竞争行为为主要动因。

  二、宏观经济缓冲器动因

  目标国经济不景气自然会导致价格下跌,而如果外国企业也仿效国内企业作出降价,就将加大低于正常价值定价的可能性,从而增加被裁定倾销的可能性。进一步来看,目标国市场疲软意味着国内企业经济业绩不佳,如果调查机关将损害归因于倾销,将增加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决的可能性。因此,在国内市场处于低迷之时,国内企业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更大,由此也加大了国内企业提请保护性申诉的可能性。

  原产国增长放缓意味着外国企业为维持产能降低价格的可能性大,低于正常价值(尽管不是按照价格方法)成本核算的倾销裁定增多。服务出口市场的供应增多,导致目标国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汇率浮动的作用并不太明显。目标国市场货币的实际汇率越高,出口就越具竞争力,国内产业遭受的压力也越大。同时还将降低裁定外国企业低于成本或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定价的可能性。反之,目标国市场实际汇率越低,国内企业就越具竞争力,减少了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但加大了按市场定价企业被裁定倾销的可能性。

  Knetter和Prusa审查了反倾销立案、实际汇率和商业周期发展之间的关系。利用年度数据,他们发现提高目标国双边汇率标准偏差后,主要传统反倾销实施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美国)针对评估期(1980~1998年)内任一反倾销案件目标国立案的可能性增长33%,目标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标准偏差调低后,可能性增长23%;原产国GDP的周期发展并不重要。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贸易防御法律的构架允许申诉方成功适用以解决宏观经济压力,而不是外国竞争对手的反竞争行为。

  Bourgeois和Messerlin审查了1980~1997年的案件,并未发现欧盟立案和商业周期之间的关系。Jallab、Sandretto和Gbakou审查了1990~2002年的案件,也未能发现商业周期对立案的重要影响,但他们发现了工业生产增长和立案之间的负关联。后者研究发现了实际汇率提高对立案增多的预期影响,但影响很小,其强度取决于方程式的定义,所选方程式自变量的相互作用。

  三、产业政策动因

  从历史上看,一些国家在其产业政策目标为在战略重要性产业中占有主要份额时,通常将贸易防御措施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由于在实施贸易防御措施时并未正式说明这一目的,只能参照模型。经济学中包含此类研究,例如Leipziger和Petri就将贸易防御措施和特别301条款视为美国的产业政策工具。Hindley和Messerlin分析了美国、欧洲和亚洲新兴市场贸易防御措施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内部关联。Konings和Vandenbussche指出,贸易经济体在许多案件上已达成共识,反倾销政策是一种伪装的产业政策工具。Abrami和Zheng就中国对贸易防御措施的运用是否源自产业政策动因作出了分析。

  欧盟的产业政策很多,通常用于横向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创新、降低企业的管理和税收负担等),但也包括纵向因素(例如,纳米技术、微纳米电子、新材料、光学、工业生物技术和先进制造体系等核心新兴技术计划)。因而需要调查欧盟贸易防御措施模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动因。

  分析产业政策运用情况的一个基本参照是特定部门措施的集中度。欧盟贸易防御措施的部门分布非常不平衡。复杂的产业结构意味着一些协调成本低和可支付调查成本大、企业多的产业提出的诉讼较多,远多于那些中小企业集中的产业。此外,一些产业还可以通过强大的游说影响力获得重点保护。

  为审查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是否在核心层面实现产业政策目标,例如促进战略产业发展,尤其是修正妨碍特定产业发展的市场失灵,需要审查贸易防御措施所保护产品欧盟比较优势的改善。

  由于贸易防御案件中实际贸易数据通常具有保密性,因此不可能对欧盟在贸易防御措施保护部门的比较优势作出精确评估,但在案件文档中可以获得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Nye2006的研究指出两者之间差别很大。作为次要选择,比较优势的评估以6位海关编码的产品类别为基础。

  总之,行业寻求保护应考虑其比较优势和劣势的相关模式。成功获得保护的行业一般可以获得更好的业绩以及更好的发展。这也为关于欧盟贸易防御措施至少某种程度上受到产业政策考量的影响的观点提供了初步支撑。但获得保护的案件从未出现V形逆转,而这种逆转恰恰是在发生损害性倾销后成功实施贸易防御措施进行救济的结果,尽管存在差异,但一些产品系列确实出现这种情况。分析结果说明,尽管自涉案国的进口流量大幅下降,但案件并不能反映贸易防御措施的总体效力。

  四、报复性动因

  贸易防御措施战略应用的特殊形式是对国内产业出口实施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随着过去几十年贸易防御措施的运用逐步从传统核心运用者向外扩散,贸易防御措施针锋相对报复的可能性也明显增多,基于报复动因的案件逐渐增多。贸易防御案件中欧盟申诉方直言担心报复(例如目前对镁砖的到期复审中,提出复审申请的生产商联盟严重依赖中国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而且由于担心可能的报复行动,要求匿名)。实际上,在一些案件中,欧盟已成为报复的对象。

  经济文献中也研究了贸易防御措施的报复动因:Prusa和Skeath研究发现,传统贸易防御措施运用者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报复动因比例在45%以上。Blonigen和Bown指出,美国产业在决定反倾销诉讼的涉案国家时受到国外报复的威胁,美国调查机关的裁决也受国外报复的威胁。Vandenbussche和Zanardi发现,一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越多,其自身运用反倾销法的次数也越多。Abrami和Zheng对中国运用贸易防御措施主要出于战略目标的普遍假设进行了分析,包括那些对其自身出口采取贸易防御措施的国家的报复。以上研究表明,报复已成为影响贸易防御措施运用的主要因素。

       Blonigen和Bown的研究首先承认这种行为引发了对破坏贸易自由化成果的担忧,随后进一步分析指出报复性贸易防御措施威胁的增多实际上具有相反效果。如果贸易防御措施本身就是报复,其经济影响分析将更加复杂。

    贸易防御案件双边基础的不平衡并不符合建议针对威胁立即作出反应的博弈理论模型。此外,也与通常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针锋相对的贸易争端情况以及专家组授权实施报复措施的战略行为不同。总之,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欧盟的贸易防御措施存在任何程度的针锋相对的报复动因。

    五、保障措施动因

    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允许成员在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期限制进口产品。进口激增被定义为绝对或相对层面(例如进口量并未增加,但在市场萎缩情况下,市场份额增加)。

    但将贸易防御措施作为对进口激增进行保护的首选还很难实现。《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的保障措施为“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亦被称为逃避条款或保障条款,允许在国内产业面临严重损害时对进口实施临时限制。在1947~1994年世贸组织成立之前,该条款仅涉及150次适用。欧盟对该条款的适用频率仅次于澳大利亚,共26次。

    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常用于管理进口激增的工具是“灰色区域”措施,分为自愿出口限制(VERs)、自愿限制协议(VRAs)及有序销售安排(OMAs)。此外,还涉及其他非正式措施的运用。随着1995年世贸组织各项协定的生效,新灰色区域措施受到限制,已实施的措施需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或在4年内取消。所有成员都有权要求将有效期延长1年,但仅欧盟行使了这一权利,因此欧盟所有灰色区域措施在2000年前到期。

    许多人认为,这些措施将转换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的1980~1988年近一半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774起中的348起)被限制协议取代。因此,在世贸组织成立前保障措施的运用和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的运用没有明显区别,同样,在灰色区域措施取缔之后,反倾销诉讼中也未见明显的间歇性进口激增。

    简而言之,主要贸易自由化倡议的谈判历史表明,在对贸易压力可能引发的后果缺乏完整认识的情况下,全面性自由化应视临时性保护的有效性而定。经济理论显示,这种保障功能可以提高福利。世贸组织成立前灰色区域措施的运用作为贸易自由化倡议的连续波,被用于管理过大压力,在此贸易流量并未被定义为“不公平”,而仅仅是具有破坏性,这说明他们确实被用于替代贸易防御措施。这段历史说明,确定当前贸易防御措施的方式与灰色区域措施的运用模式非常类似,而灰色区域措施的存在正是由于缺乏相应措施管理全球化背景下与贸易一体化和经济体一体化深入相关的过大的调整压力。在此基础上,贸易防御措施的运用被理解为提高福利,措施运用的个案情况与此前存在的保障政策诉求类似,因此,贸易防御法律和在辩护中强调“不公平”贸易的做法使其不适合这一角色。

    六、社群动因

    贸易防御案件有时需要权衡过于分散的消费者利益和工厂关闭给工人和当地社群带来的高度集中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要素收入影响不能与广泛分配的消费者盈余进行等额比较,因为这明显违背实际收入边际效用不变的假设,Harberger的盈余评估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根据以上分析,社群因素只占欧盟贸易防御案件的一小部分,而在贸易防御案件的分析中,社群因素则是主要考虑因素。

    总之,在欧盟实施贸易防御措施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出这些动因。评估期内,至少有1起案件的政策理由是打击外国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欧盟贸易防御措施对经济周期的衰退起到了缓冲作用;在产业政策影响方面,若申诉企业具有较大比较性优势,欧盟在实施贸易防御措施时不能更具灵活性;在一些案件中,欧盟贸易防御措施的应用有一定的社群福利因素。尽管有证据显示,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有明显的报复迹象,但证据并未说明评估期内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涉及战略性报复。

    欧盟在推动更加自由化贸易机制的同时也实施了保护。经济文献对这种明显的矛盾存在两种解释,但并未采用经济福利分析。其一是替代效应,政府以提供保护替代关税。由于实施保护的成本高于单一法定关税,政府正以损害福利的方式从有效保护向无效保护转移。其二是保障效应,在无法获悉自由化未来效果的情况下,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回合中承诺全面自由化的逃避条款,欧盟内部市场的建立,主要新兴经济体如中国融入全球经济,贸易防御措施的保障功能可以提高福利。

    对贸易防御措施的分析可以解释符合贸易自由化协议相关情况和广泛运用贸易防御措施的政府政策。但该结论也强调,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作出的临时性保护并不完善,其难以被人理解并遭致广泛批评,易受管理机关无效实施的影响,且寻租产业亦不能滥用保护。欧盟运用贸易防御措施也带来了相关的政策启示,世贸组织在这一领域的改革应:(1)围绕贸易防御措施,保障措施(包括中国入世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第28条再协商条款,以及(2)回顾世贸组织成立前外交措施缺乏合理法律框架下替代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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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7-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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