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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对域名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上)

       域名是指与互联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号。它作为一种技术参数,用于对联网计算机进行定位,其实质是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在电子商务时代中,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

       于是,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尤其是商标形成了冲突。域名滥用和抢注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行动起来,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来减少域名冲突并解决域名争议,以保障全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在协调各国行动方面,WIPO 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做了许多工作。

       这包括1999 年WIPO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 、1999 年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2001 年WIPO 《权利的承认和在互联网域名体系中的名称使用》。在WIPO 发布第二份报告后,国际社会对此反应热烈。WIPO 就实施建议的措施展开了一系列协调工作。在2001 年9 月24 日至10 月3 日召开的那IPO 成员国全体大会决定由其常设的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委员会(SCT)对此做详尽的分析。

       该委员会为此先后于2001 年11 月29 日至12 月4 日,2002 年5 月21 日至24 日,专门召开了两次特别会议,形成了具体的实施建议。2002 年9 月23 日至10 月1 日召开的WIPO 成员国全体大会讨论了这些建议,基于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作出了相应的决定。这包括:

       (1)暂不采取保护INN (国际非专业名称)的特别措施,但是,WIPO 与WHO 将合作对域名与INN 的关系发展进行监视,并在必要时通报各成员国;

       (2)根据《 巴黎公约》 有关规定,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范围扩大到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有关组织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有关争议;

        (3)暂不将对个人姓名的保护纳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4)对于地理标志、地理名称和来源标识,由SCT 继续研究如何采取最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商业标识与域名的冲突;

        (5)商号,由SCT 继续研究,在必要时做进一步深入讨论。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在处理域名与WIPO 第二份报告所涉及的各种标识之间冲突时,显得非常谨慎,主要是考虑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保持网络运行系统的稳定性。

          2000 年5 月,WIPO 发布了《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问题初步报告》。该报告是WIPO 考察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之间演变关系工作的一部分。WIPO 认为,在电子商务中,为了评估在全新的数字化环境下所采取的维持和加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而采取的行动是否为必要且适当,需要对其发展过程进行谨慎的监督。而阐明这种与全新的、迅速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和内容相联系的知识产权的适当范围,并从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角度来创造出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一项确保未来知识产权规范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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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1-1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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