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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投资管理新规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在广东省率先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保障《协议》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提出了改革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模式。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 《决定》明确了扩大服务业开放,需要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协议》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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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3-1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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