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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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乐清籍从事电子生产、加工及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以“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为宗旨,全力以赴地面向会员企业和政府的双向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乐清电子产业做出应有的奉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乐清市经济贸易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乐清市虹桥镇新市街338号(浙江成功电子有限公司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加强产业发展的工作落实。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发展和扶持工业经济的优惠政策,把政府和部门的有关文件印发会员企业。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产业发展的调研工作。

    ()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和要求。

    ()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产业的建议。

    二、向会员企业服务。

    ()经常深入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对会员企业提供及时性、针对性、参考性、指导性的国内外行业动态、行业分析、产业观察、政策法规等信息。

    ()为会员企业员工培训、招工做好横向联系。

    ()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参观学习活动。

    ()及时把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地政策灌输到会员企业。

    ()经常对企业提供经济法规,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抓好安全产业管理。

    ()搞好协会会费收管工作,保证协会的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有法人单位的电子企业。

    第八条 凡热心于电子事业发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协会申请入会: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电子企业和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信息和资料。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派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用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文件、审批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年会时间想、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换届时想理事会提请财务审查评议,审查结果将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经济条件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有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1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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