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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

 

    一、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成立的社会组织,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法人设立的主要方式为:

   1)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登记(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开展业务活动。

   2)非企业法人中的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或组建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

   3)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凡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应依法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4)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区进行活动。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务院民政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

 

    二、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外资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企业法入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它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空间上扩大了法人的活动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对企业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法人的授权主持其业务工作,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独立性的分支税构,如企业法人的驻外办事处等。非独立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法人管辖,除法人拨付的资金外,没有自己能够独立处分的财产。二是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拥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也可以实行独立核算,如法人的分公司、分行等。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应在法入章程中进行规定;向法人初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等。分支鞔构取得合法资格后,才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法人授权拖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企业法人在市场活动中的特点

   (一)企业法人设立、重大变更及终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企业法人是市场中的经营者,其是否具备经营能力,从事仟么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所以,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还必须按照企业法人设立的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才能获得国家确认的法人资格。与此相适应,企业法人的重大变更、终止,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初始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终止登记,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占!未依法进行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

   (二)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人格

    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及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独立承担因企业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财产责任。

   (三)、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组织规则,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

    企业法人是社会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规则,才能使企业组织有效率地运转,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各种功能。此外,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作为经济基础,这也是其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根本保证。企业法人的组织行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自然人代为行使,但企业法人的组织成员众多,各成员在企业中的分工和利益并不相同,所以,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必须明确规定有权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国家、社会及企业内部成员的监督。

   (四)企业法人实行有限责任制度

    企业法人以自弓韵名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财产责任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法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二是企业法人的设立人或投资人仅以其设立企业时投入的财产额或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并不对企业法人的债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五、企业法人机关和法人意志

    法人机关,也称为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由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无须特别委托就能够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如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厂长、经理等。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其独立意志由法人机关实现。所以,法火机关是企业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利能力范围所进行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为法人机关成员,其中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称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意志,指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脱离自己个人身份,以法人机关名义所表现出来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着法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职权以外的行为,仅体现其个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令人承担。因此,企业法人必须通过章程及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法人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区分法人意志与个人意志,以确定企业法人究竟对法定代表人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企业法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自由表达其意志,也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从事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法人的意志和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由其工作人员代理,所以,企业法人违法,实际上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违法。企业法人违祛主要有两种类型: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和财产,并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进行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职务行为视为企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其内部章程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指示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企业法人应衬此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再根据企业内部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超越了其职权的行为违法,则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企业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企业工作人员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都是个人责任,而非企业法人的责任。不过,为了保护善意交易者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确立了这样的原则:法人不得以其内部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或职责范围不明确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法人违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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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

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后才有效。但是,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甲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台冷暖风机合同。后因产品销路不畅,产品大量积压或削价处理。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该分公司还欠乙公司货款6万元,无力偿还。为此,乙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代为偿还其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认为,总经理王某任命李某为分公司经理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代表法人意志。虽然李某持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但授权无法律效力,李某自始无代理权,甲公司不负代偿责任。一切责任由王某和李某个人承担。

问:甲公司应否承担其分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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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核心是:被代理人(公司)的利益与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在无法同时保护二者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1.根据案例中陈述的事实,总经理王某对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命确实违反了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因而,王某对李某的任命不代表公司意志,李某也无权以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代理甲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2.由于李某持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相当于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乙公司确信其身

企业法人制度

 

    一、法人设立的方式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成立的社会组织,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法人设立的主要方式为:

   1)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登记(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开展业务活动。

   2)非企业法人中的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或组建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

   3)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凡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应依法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4)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区进行活动。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务院民政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

 

    二、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外资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企业法入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它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空间上扩大了法人的活动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对企业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法人的授权主持其业务工作,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独立性的分支税构,如企业法人的驻外办事处等。非独立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法人管辖,除法人拨付的资金外,没有自己能够独立处分的财产。二是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拥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也可以实行独立核算,如法人的分公司、分行等。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应在法入章程中进行规定;向法人初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等。分支鞔构取得合法资格后,才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法人授权拖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企业法人在市场活动中的特点

   (一)企业法人设立、重大变更及终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企业法人是市场中的经营者,其是否具备经营能力,从事仟么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所以,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还必须按照企业法人设立的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才能获得国家确认的法人资格。与此相适应,企业法人的重大变更、终止,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初始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终止登记,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占!未依法进行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

   (二)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人格

    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及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独立承担因企业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财产责任。

   (三)、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组织规则,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

    企业法人是社会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规则,才能使企业组织有效率地运转,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各种功能。此外,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作为经济基础,这也是其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根本保证。企业法人的组织行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自然人代为行使,但企业法人的组织成员众多,各成员在企业中的分工和利益并不相同,所以,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必须明确规定有权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国家、社会及企业内部成员的监督。

   (四)企业法人实行有限责任制度

    企业法人以自弓韵名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财产责任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法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二是企业法人的设立人或投资人仅以其设立企业时投入的财产额或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并不对企业法人的债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五、企业法人机关和法人意志

    法人机关,也称为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由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无须特别委托就能够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如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厂长、经理等。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其独立意志由法人机关实现。所以,法火机关是企业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利能力范围所进行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为法人机关成员,其中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称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意志,指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脱离自己个人身份,以法人机关名义所表现出来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着法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职权以外的行为,仅体现其个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令人承担。因此,企业法人必须通过章程及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法人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区分法人意志与个人意志,以确定企业法人究竟对法定代表人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企业法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自由表达其意志,也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从事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法人的意志和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或由其工作人员代理,所以,企业法人违法,实际上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违法。企业法人违祛主要有两种类型: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和财产,并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进行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职务行为视为企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其内部章程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指示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企业法人应衬此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再根据企业内部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超越了其职权的行为违法,则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企业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企业工作人员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都是个人责任,而非企业法人的责任。不过,为了保护善意交易者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确立了这样的原则:法人不得以其内部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或职责范围不明确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法人违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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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

越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后才有效。但是,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甲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台冷暖风机合同。后因产品销路不畅,产品大量积压或削价处理。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该分公司还欠乙公司货款6万元,无力偿还。为此,乙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代为偿还其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认为,总经理王某任命李某为分公司经理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代表法人意志。虽然李某持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但授权无法律效力,李某自始无代理权,甲公司不负代偿责任。一切责任由王某和李某个人承担。

问:甲公司应否承担其分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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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核心是:被代理人(公司)的利益与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在无法同时保护二者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1.根据案例中陈述的事实,总经理王某对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命确实违反了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因而,王某对李某的任命不代表公司意志,李某也无权以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代理甲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2.由于李某持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相当于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乙公司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代理权。至于李某的任命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企业法人内部事务,乙公司无查证义务。

    3.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相对人(乙公司)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王某没有代理权,所订立的合同又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要件,该合同就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其分支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即承担其分公司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4.规定法人不能以内部章程对机关成员职权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否则,任何人与企来交易时必须事先了解该企业内部章程的具体规定,以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合法资格,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也会大大提高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督促企业法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法人机关成员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减少越权行为的出现。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当承担其分公司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内部章程的规定,追究总经理王某的责任。李某如果明知其任命不符合甲公司规定的程序,则需与王某共同对甲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份的合法性和代理权。至于李某的任命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企业法人内部事务,乙公司无查证义务。

    3.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相对人(乙公司)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王某没有代理权,所订立的合同又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要件,该合同就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其分支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即承担其分公司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4.规定法人不能以内部章程对机关成员职权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否则,任何人与企来交易时必须事先了解该企业内部章程的具体规定,以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合法资格,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也会大大提高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督促企业法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法人机关成员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减少越权行为的出现。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当承担其分公司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内部章程的规定,追究总经理王某的责任。李某如果明知其任命不符合甲公司规定的程序,则需与王某共同对甲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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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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