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棉纺集团出运71.5吨纱,金额近十万美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二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期间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而且我中国公司蒙受相当的损失。
分析: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的NOC的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三个月无人提货,就可以被海关拍卖。对此,我企业无奈只好“认栽”,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2:我企业与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