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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效,引导涉案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涉案产业。
    
    (一)调查机关指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裁决机关。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管贸易救济及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商务主管部门。
    
    (三)行业中介组织指涉案产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工会等行业中介组织。
    
    (四)涉案产业指调查机关公告立案并做出裁决,且仍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包括: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诉企业、支持企业和虽未参与案件申诉,但是在行业中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位列前十位的企业。
    
    (五)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是指调查机关针对贸易救济涉案产业,根据跟踪工作了解掌握的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在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效,引导涉案产业的健康发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所涉及的环节包括:立案介入、效果跟踪、产业评估、行为规范、信息发布和复审参考。以下统称“涉案产业规范工作” 。
    
    (一)立案介入。
    
    自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即开始涉案产业规范工作,主要工作:关注和总结案件特点,追踪产业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和方案。
    
    (二)效果跟踪。
    
    “贸易救济措施效果跟踪”(以下简称“效果跟踪”)是调查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是调查机关为客观评估涉案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产业的恢复和变化情况、发展状况、结构变化情况,及对国民经济的综合影响所开展的跟踪调研、评价分析及其他为上述目的而开展的日常性工作。
    
    (三)产业评估。
    
    在效果跟踪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对涉案产业的变化和发展情况所作出的评估。
    
    (四)行为规范。
    
    是指调查机关根据效果跟踪所了解和掌握的产业发展变化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效,引导涉案产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工作建议。
    
    (五)信息发布。
    
    调查机关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适时发布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产业状况情况,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六)复审参考。
    
    对实施贸易救济的产业,通过效果跟踪,信息积累,产业状况评估,作为调查机关复审立案时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调查机关
    
    第四条 调查机关在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中的职能: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安排和指导工作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发布信息。
    
    第五条 自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调查机关即进入效果跟踪工作的筹备阶段。案件裁决后,成立效果跟踪工作小组。主要工作:组织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跟踪评价涉案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产业的恢复和变化情况。
    
    调查机关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的情况、获取的信息,除办案所用外,也须为效果跟踪工作提供支撑。
    
    第六条 根据涉案产业规范工作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涉案产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和发放效果跟踪工作调查问卷;必要时,针对新形势或新热点、敏感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指标体系和调查问卷进行修改或增加补充问卷。
    
    (二)负责涉案产业贸易救济效果跟踪的评价和分析工作,每年度确定重点和敏感的产品,进行重点跟踪和评价分析。
    
    (三)负责建立效果跟踪、评价指标体系及涉案产业数据库。为信息发布以及期终复审的立案和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四)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和产业恢复发展情况的问卷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调查问卷分为定量问卷和定性问卷。发放范围为:涉案产业、行业中介组织、与涉案产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
    
    (五)负责就涉案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等情况召开座谈会。
    
    (六)负责开展专题调研。对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期间,出现的对国民经济及产业影响较突出的突发事件,或产业面临突出问题,调查机关将组成联合调研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专家共同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涉案产业或企业进行专题调研。
    
    (七)负责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或对策建议。对效果跟踪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涉案产业恢复和发展的重大情况,适时启动应急研究平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统筹安排特定产业规范工作。就个案涉及的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进行沟通和商讨,共同做好个案规范工作实施办法和解决方案的拟定工作,并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和支撑。

        第七条 对涉案产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中介组织开展效果跟踪和产业规范培训工作。
    
    第八条 调查机关在秉持保守企业和行业商业秘密的原则下,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一)通过“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和商务部其他网站进行公共信息发布,适时向涉案产业(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公布跟踪工作研究成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产业运行情况分析,引导社会投资,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公共信息发布或书面等方式,对涉案产业或企业实施告知与提醒,敦促产业或企业自律。
    
    第三章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接受调查机关委托,承办和落实本地区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对本地区产业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负责制定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调查机关提供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机关工作安排,负责本地区涉案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催报、回收工作,并对所回收的调查问卷予以审查,上报调查机关。
    
    第十二条 负责为调查机关拟定的涉案产业规范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涉案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推进涉案产业规范工作,负责向调查机关上报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报告;组织召开本地区涉案产业座谈会。
    
    第十三条 负责对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协助制订、落实产业规范工作的企业方案;督促、检查本地区涉案产业及相关上下游产业落实产业规范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与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涉案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涉案产业规范工作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负责本地区涉案产业的评估工作,提供行为规范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负责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信息发布。
    
    第四章 行业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行业中介组织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接受调查机关委托,承办和落实本行业的涉案产业效果跟踪工作和产业规范工作,及时反馈报告行业内重大、应急事件的相关情况,做好相关组织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与本行业涉案产业联系,协助和配合调查机关开展涉案产业规范工作。
    
    (一)在调查机关拟定涉案产业评价指标体系时,行业中介组织应提供该产业的评价指标,并对指标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本行业涉案产业联系,向调查机关提供涉案产业骨干企业名单,协助调查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送调查机关。
    
    (三)定期(每半年度、年度)通过书面或会议交流的形式,就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与调查机关进行沟通。
    
    (四)负责本行业涉案产业调查问卷的报送工作,包括催报和回收,并对所回收调查问卷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负责协助和配合调查机关落实本行业产业规范工作。
    
    (一)宣传和组织工作。向涉案企业宣传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涉案企业按照要求,参与规范工作。
    
    (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业规范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涉案产业规范措施。
    
    (三)发布本行业的信息,及时向涉案企业提供产业规范工作信息以及相关的行业信息。
    
    (四)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合理组织生产、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自律。
    
    (五)定期向调查机关汇报产业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研究会商个案规范方案,根据效果跟踪结果提出调整规范方案中有关标准、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涉案产业
    
    第二十一条 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期内,配合调查机关开展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在调查机关裁决征税后,继续保持与调查机关的联系,主动向调查机关通报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调查机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产业规范工作的落实,制定企业实施方案,并根据涉案产业恢复发展状况,适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或调查机关提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调查机关产业规范工作的要求,配合调查机关的调研,并按时、准确地完成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不同时间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积极向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反映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涉案产业规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调查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对所涉及的行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和随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调查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商务部调查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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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7-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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