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1月21日,欧盟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称,经过调查,欧盟对我自行车反倾销案部分临时复审作出裁决,决定维持原措施,即48.5%的统一反倾销税。
在2004年4月29日,欧盟又声称对中国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发起“临时复审”。在2004年5月1日,欧盟又从原来的15国扩充为25国,于是后来加入欧盟的这10个新成员国也对中国自行车执行30.6%的反倾销税,这样以来,其实对中国自行车企业来说,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猛然增加了10个国家,感到经营压力很大。中国自行车出口商于2005年2月19日申请发起临时复审。此案中无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裁决待遇。
欧盟最初于1991年10月对我自行车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993年9月终裁征收30.6%的反倾销税。1997年1月,经反规避调查后裁定将反倾销税延至自行车零部件。2000年7月14日,经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征收30.6%的反倾销税。2004年4月29日,因东扩原因欧盟主动发起临时复审调查,2005年7月14日,欧盟裁定将税率修改为48.5%。
分析
从本案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企业、行业组织与政府在应对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磋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欧盟从15国扩充为25国,产生了新加入国对欧盟先前存在的贸易救济措施的继受问题,该问题对中国产业利益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可以作为中国磋商的一个重要议题。
第二,在具体应对方面,行业组织对欧盟此次临时复审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与欧盟自行发起的“部分临时复审”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研究清楚,仓促应对。
第三,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应对机制。上述问题的解决,应当由政府、行业组织及企业有组织、有协调的努力下才能争取到最佳结果。我国相关各方在协同方面显得工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