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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

        一、案件背景
  中国不锈钢消费量的增长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国内不锈钢产业也有较大的发展。但自1996年起,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出现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下降,企业利润急剧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工人大量失业的现象。国内主要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厂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一致认为,近期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倾销造成的。因此,上述代表中国不锈钢产业的企业决定,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程序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并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 3月 31日。
  1999年6月 17 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
  1999年7月15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及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部分调查问卷。在递交答卷截止日之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 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损害部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 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4%~75%)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补充材料及实地核查的邀请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举行了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应韩国和日本有关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7月13日先后前往韩国浦项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应诉公司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则于2000年5月、6月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0年12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分别征收17%~58%的反倾销税。但在本终裁公告发布之前,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的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7家公司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

  三、终裁理由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外经贸部通过调查认为,日本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金属株式会社、高砂铁工株式会社、NAS钢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大洋金属、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以及其他没有应诉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由于没有完整资料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的公司或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住友金属株式会社、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外经贸部决定除少数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按结构价格,对其他型号采用上述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的确定
  对于在调查期内提供出口销售材料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这些公司所提供的除关联销售以外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对于在调查期内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的公司和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 倾销幅度的确定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调查期内,经测算和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日本和韩国各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均存在因购买者、销售地域或销售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因日本、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
  1、累积评估。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日本、韩国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类似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表明,对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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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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