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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诉巴西等国硅铁案

一、 案例概况
欧共体于1983年起对在欧共体市场销售的委内瑞拉产硅铁征收反倾销税,于987年起对产自巴西、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1993年起实施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1998年欧盟铁合金工业联合委员会对上述国家提起日落复审。
欧盟委员会审查申请后,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决定发起调查,调查期间为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9月30日,调查对象为欧盟硅铁产业、欧盟出口商、相关进口商、相关出口国代表的所有相关方。调查形式为问卷调查、举行听证会和实地核查。调查结果表明,委内瑞拉、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均存在倾销行为,且该种倾销行为仍将继续或循环存在,但巴西基本不存在倾销行为。欧盟产业已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产业产量、生产力和雇员数量下降;且各国的倾销与欧盟产业的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最后,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共同利益的考虑,裁决停止对原产于委内瑞拉、巴西、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实施已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二、 立案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委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应诉方提出的中止协议。
三、 审理程序
(一)申请复审
1998年9月9日,铁合金产业联合委员会代表欧盟生产商(其代表100%的欧盟硅铁总产量)向欧委会提起日落复审申请,请求欧委会对依据1993年NO3359/93号文件和1994年NO621/94号文件对上述国家出口的硅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日落复审。
(二)决定受理
欧委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经与咨询委员会商议,认为有充分证据,决定发起调查,并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C382,09/12/1998)进行公报。
(三)发出调查问卷
欧委会首先确定了倾销调查的调查期间为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欧委会正式考虑了欧盟硅铁产业、欧盟出口商、相关进口商,相关出口国代表以及申请复审调查方的请求,向所有相关方发出了调查问卷。
(四)收集信息以及举行听证
欧委会收到了欧盟硅铁产业、进口商及相关出口商的答卷。其中一些国家的出口商、欧盟用户(欧盟硅铁使用者)和一个进口商做了书面陈述。所有在有效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并表明确有理由要求听证者都被赋予了听证的机会。
(五)实地核查
欧委会核查了此次调查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在欧盟、巴西、委内瑞拉的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四、 本案焦点
在本案中,欧委会站在欧盟的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考虑了是否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本案的最大特点所在。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1995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第21条第1规定:关于是否就欧盟的利益要求进行干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有机会发表过他们意见,才应最后作出裁定。在这样的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果当局根据所有提交的信息可以明确推断出,采取这种反倾销措施不是出于欧盟的利益,就不得实施这些基于被发现的倾销和损害而决定的反倾销措施。因此,即使倾销和损害都存在,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欧盟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
本案中,欧委会对1987年至调查期间的欧盟产业状况做了分析,以便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欧盟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欧盟产业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影响做一评估。委员会希望通过分析评估表明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间,这些反倾销措施对欧盟产业的总体发展究竟有何效果。欧委会在分析欧盟整体利益时考虑了三方的利益,即欧盟产业的利益、欧盟进口商的利益和欧盟用户(倾销产品使用者)的利益:
(一) 欧盟产业利益
欧盟硅铁产业在1987年至少包括8家公司。而且有必要将1990年两德统一前民主德国的硅铁生产和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前的硅铁生产也考虑在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以及相关的已公布的数据,欧委会估计欧盟产业(即欧盟15个成员国内所有硅铁生产者)在1987年的硅铁设想的产量(reconstructed Community production)至少是20吨。在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实际硅铁产量跌至10.3万吨。较之1987年下降了大约50%。自1987年以来市场规模据估计至少扩大了20%,可是欧盟产业市场份额的损失比产量的损失更严重。调查期间结束时,欧盟产业中只有3家公司仅存,尽管这三家公司的硅铁产量在1994年到调查期间略有增长,但是他们的市场占有份额和雇员数量在1987年到1994年间一直呈下降趋势。在调查期间已经倒闭的另两家欧盟硅铁生产商进一步证明了这一下降趋势。
与1987年至1994年间相比,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情况更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这种下降的趋势。欧委会发现,1993年NO3359/93号文件提供的5年救济和1994年NO621/94号文件提供的进一步救济措施都没有达到其预期的对欧盟产业的救济效果。采取这些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使欧盟产业能够同倾销者处于同一竞争水平线上,避免欧盟产业公司倒闭、雇员数量减少的进一步损害,避免欧盟产业所占市场份额的进一步缩减。然而事实上,尽管采取了这些反倾销措施,欧盟产业的规模仍不断缩小。虽然1994年以来欧盟产业的生产能力回升,产量和利润都有所增加,但是欧委会认为这种进步与欧盟产业的并购重组是分不开的。在采取1994年的反倾销措施后,从倾销国家的硅铁进口虽然减少,可是欧盟产业仍有两家公司倒闭,三家公司的雇员数量减少9%,市场份额减少,利润下降。因此,欧委会得出的结论是,至少自1994年,欧盟产业并未从反倾销的实施中受益,认为欧盟产业将从未来5年的继续反倾销措施中受益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二) 欧盟进口商利益
欧委会收到的对进口商的调查问卷表明,如果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公司的交易额增长的潜力是巨大的。没有相反的论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欧委会结论是,鉴于进口商交易额增长的巨大潜力,终止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商是有积极作用的。
(三) 欧盟用户的利益
在欧盟市场上,硅铁几乎全被用于钢和铸铁的生产,或者是作为高品质钢中的合金成分,或者是作为脱氧元素。欧盟硅铁用户实际也就是欧盟内钢铁的生产商。在本案中,欧委会收到了5家用户和一个用户联盟的反馈信息。这些反馈信息表明,1998年这些公司的硅铁购入量占其生产成本的0.86%欧委会对可公开获取的统计数字的分析表明,在调查期间,硅铁占生产成本的份额平均在0.8%左右,略低于用户自己提供的数据。欧盟硅铁用户联盟争辩说,从欧盟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应当终止这些反倾销措施。因为由于这些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原产于中国、乌克兰、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硅铁进口几乎全部停止,巴西和委内瑞拉的硅铁进口也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现行的措施严重抑制了欧盟市场的硅铁供应来源,人为提高了欧盟市场的硅铁价格。由于欧盟外的钢生产者可以购买到免反倾销税的硅铁,成本相应低于欧盟的钢生产者,所以欧盟用户处于竞争劣势。在审查这些请求的基础上,欧委会考虑了以下因素:
--终止反倾销措施会增加欧盟市场上的硅铁供应,从而对降低欧盟钢铁生产商的成本有利。
--1999年美国取消硅铁的反倾销税后,硅铁的价格下降15%。如果欧盟终止反倾销措施后能收到同样的效果,欧盟钢铁生产商将节约15%的生产成本,相当于6000万欧元。(调查期间欧盟硅铁市场40600万欧元的15%)
虽然硅铁在钢铁生产商的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就每一年度而言,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所造成的成本的增加也是少量的,但是,欧盟用户对此增加的负担了很多年,欧委会不得不考虑这种增加所造成的累积后果。欧委会的结论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钢铁生产商受到的影响是负面的。
综上所述,欧委会认为过去的经验显示,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能保证欧盟产业的利润增长,虽然终止这些措施对欧盟用户的利益即欧盟硅铁产业的影响尚不确定,但是终止这些措施对欧盟钢铁生产商而言则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总的来说,终止反倾销措施对欧盟整体利益是有利的,欧委会作出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五、 案例评析
本案对我国出口企业不无启示。因为即使倾销进口产品对欧盟某一产业造成了损害,但从欧盟整体利益出发,可不必对其实施制裁,欧盟反倾销机构也可以不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是将保护欧盟的整体利益作为其立法宗旨的,将"欧盟共同利益"置于其他利益之上,所以,我国出口商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时,可寻求欧盟各贸易伙伴的合作,争取获得欧盟用户的大力支持,游说欧盟各成员国,在就欧盟共同利益的表决上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裁决。
此案对我国应诉欧盟日落复审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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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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