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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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意大利面制食品案

一、 案例概况
1997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收到针对意大利某面食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起诉。美国Borden有限公司、好时(Hershey)食品公司和Gooch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就此事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为17家从事面食生产和经销的意大利公司。
美国商务部于1997年12月8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的范围是Barilla S.r.L.(以下简称'Barilla')在意大利生产的面食。该面食以大于五磅的包装出口到美国,除包装尺寸外,一切均符合对受反倾销税令所限的商品的规定要求,进入美国之后,该面食又被重新包装成五磅或低于五磅。
根据美国《关税法案》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有以下行为:(1)不提供美国商务部曾要求提供的资料;(2)未能以及时的方式或以规定的方式提供资料;(3)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4)或提供了资料,但该资料不能被查证核实。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另行可取得的其它事实作出裁定。《关税法案》第776(b)条款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未能尽其所能遵照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则有可能被使用不利的论断。
一如本案被裁定书所述,美国商务部查实,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遵照商务部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拒绝回复商务部的调查表,因而商务部依据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了初步裁定。对于最终裁定,按照《关税法案》不规定,商务部继续依赖关于对Barilla的不利论断,即Barilla向美国出口大量散装面食,该大量散装面食在美国被重新包装成如果直接进口则必须缴纳反倾销税的商品。
二、 反规避调查
美国反规避调查机构为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若美国的一个产业认为其正遭受来自一个外国产品通过倾销或补贴以及规避等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该产业可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反规避调查的目的是防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规避行为。美国法律对防止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进行了规定。关于在美国或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关于目标产品的细微改变以及关于后来开发的产品,美国法律均有具体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是在美国(或第三国)进行细微的或不重要的加工或组装;在确定组装或加工工序是否是细微的或不重要的时,调查机关将考虑在美国的投资和研发水平以及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性质等方面。
2、从受反倾销令限制的国家进口到美国(或第三国)的部件或元件的价值是否在产品成品总价值中占很大比重。
3、对目标产品的细微改变或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构成具有与目标产品相同基本特征的产品。在确定调查后开发的产品是否包括在有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的范围内时,调查机关须考虑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与原签发的命令所针对的产品?quot;早期产品")具有相同的一般物理特征,以及最终购买者对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期望是否与对早期产品的期望相同、早期产品与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相同、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通过与早期产品相同的销售渠道销售、和后来开发的产品的广告和陈列方式是否与早期产品相似等。但调查机关不可仅仅因为后来开发的产品有以下情况就把后来开发的产品排除在反补贴或反倾销税令之外:被归入不同于申请书中或调查机关的先前通知中确定的税,或允许购买者使用额外的功能。除非该等额外的功能构成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且额外功能的成本构成产品总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商务部在作出上述大部分规定项下的裁定之前,必须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磋商。调查机关必须尽力在本条款下反规避调查开始之日起的300天内作出裁定。
三、 反规避裁定
本案中,商务部对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意见答复如下:
(一)商务部对可取得事实的使用
申请人辩称,Barilla对其为何未答复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问卷所做的解释,不能否定其未提供商务部要求的任何资料的事实。申请人引用Barilla于1998年2月9日致商务部的函中所说"答复[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不能获得任何好处",证明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提供合作",这就授权商务部依据可取得的事实得出不利的推断。
商务部的态度:由于Barillara拒绝回答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商务部认为其继续依赖可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最终裁定是正当的。Barilla剥夺了商务部本来可能取得的作出裁定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或者那些本来可以反驳反规避申请中的信息的资料。尽管Barilla声称给予答复在"经济上不可行",但它也没有就其他的汇报方式提供任何信息,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
(二)不允许扩大范围
Barilla辩称,把散装面食包括在属于扩大反倾销令的涵括范围内,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散装面食是明确地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
商务部的态度:本程序中包括Barilla的散装面食不构成扩大所涉反倾销令的范围。反规避法律允许对进口到美国供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之前组装或完成目标产品的目标产品部件适用反倾销税。销售重量在5磅以上并且是专门为了进口后重新包装成5磅以下供零售的面食,在进口后即被视为目标产品。不构成反倾销令范围的扩大。
相关法案的规定,正好涵括了本案的情况。在美国销售的与反倾销令中产品说明所指的同种或同类的产品,在过关时并不完全符合该产品说明,进口后需要进行微小的或不重要的组装或加工才能成为目标产品。
(三)散装面食不属于部件或元件
Barilla辩称,把散装面食包括在反倾销令的范围内没有法定依据,因为散装面食作为成品,不能被视作相关法案所定义的"部件或元件"。申请人则辩称,法案第781(a)条款的立法显示国会的意图是,商务部应利用相关条款填补"漏洞",防止通过对进口活动稍加变更而把目标产品排除在反倾销令的字面含义之外,从而规避反倾销令。
商务部的态度:商务部不同意Barilla对相关法案所作的解释,认为此案有如下规避类型:
(1)进口部件或元件供在美国组装成反倾销令所涵盖的产品类型或种类,如制造商把彩管和印制电路板运到美国的关联子公司组装成电视接收器销售;
(2)把不完整或未完工的产品进口到美国,通过除组装外的其他方法,加工成为反倾销令所涵盖种类或类型的产品,如由关联方将钢管进口到美国,将之连接起来后作为连接好的钢管销售。
本案中进口的散装面食和目标产品包含两个部份或元件--面食和包装。Barilla规避进口的散装面食和定义范围内的目标产品之间唯一明确的区别就是包装。而包装限制是特别为进口面食的零售而规定的。因此,根据法案条款,进口之后分装成5磅或5磅以下小包装的散装面食肯定属于目标产品。Barilla的重新包装操作恰恰是法案条款有意作出规定的操作类型。
(四) 把散装面食包括在内违反反倾销协定
Barilla辩称,商务部在本程序中所作的初步裁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因为没有发现由于散装面食的进口而导致协定所要求的倾销或严重损害。
商务部的态度:商务部不同意上述抗辩。针对来自意大利面食的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涵括Barilla进口自意大利的某散装面食。这一点非常明确,因为根据法案,Barilla在美国的行为(即进口同类商品的组成部分之后对其进行轻微的或不重要的装配或加工)使得该进口产品成为目标产品。因此,这些进口产品早已被包括在针对来自意大利的面食的反倾销税令中,其包括严重损害的裁定和倾销裁定。与Barilla的抗辩相反,商务部在本程序中对规避问题作出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并未违反反倾销协定,而是促进其最终目标的实现,即保证反倾销法律的效力。
四、 案例评析
(一)法律的利弊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已经成为美国的生产商用来限制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最为有效和最为常用的进口救济方式。1980年以来,已有一千多起案件被提交。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贸易救济已经被各类国内产业成功地运用,其中包括钢铁、工业设备、计算芯片、农产品、纺织品、化学品和消费品的生产商。为了使美国申请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国会已经多次修改法律。美国商务部对应诉方应提交的资料数量和必须提交资料的时间作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随着美国经济增长的减缓,案件的数量极有可能又很快增加。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美国的产业更容易地提供有关损害的必要证明。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在紧迫的时限内收集资料的要求给公司的资料来源施加了很大的限制。对案件进行抗辩的法律费用往往也很高。而不参与调查则将导致商务部使用"可取得的事实"(通常是申请中声称的事实),从而裁定有可能最高的倾销幅度或补贴率。一旦对一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该出口商继续与美国进行商务往来的能力将受到严重的妨碍。进口商的每次进口都将被要求缴纳押金。若押金的数额很大,进口商就有可能决定把供应商换为另一个国家的不受反倾销令制约的出口商。而且,进口商应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可能比押金的数额还要高,因为只要任何一方(包括申请人)请求,商务部每年都将进行一次复查,以确定实际就应缴的税额。若高于押金,进口商将收到一份账单,效力可以追溯到进口之后两年内应缴的追加税款。因些,受制于反倾销令的商品进口商经常会面临潜在的巨大责任,需要交纳追加的税款。
要解除一项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非常困难。事实上,除了完全放弃美国市场之外,解除反倾销令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年度复查(每一次都与原始调查一样费钱和费时)。由于每次复查都要持续至少一年,这就意味着不可能在四年之内撤销反倾销令。若是反补贴令,公司还必须证明它至少五年没有收到任何补贴。
(二)降低公司触犯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的危险
对于从事对美出口业务的公司而言,密切关注其可能触犯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之外,并确定是否有办法减少触犯该等法律的可能,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不可能精确地预测到商务部在任何具体案件中将确定的倾销标准,公司通过仔细分析其销售活动和成本结构,一般也可以作出合理的估计。同样,一般也能预测商务部是否会把某一形式的政府扶持视为可征收反补贴税的补贴,以及如果是的话评估的征税额。更重要的是,通过提前分析,公司有时可以改变其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或消除触犯美国法律的危险,而不会严重地降低公司在美国的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措施很简单,就是确保公司帐目和会计记录方式能够使公司以令商务部满意的方式说明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复的精确性。另外,不管怎样,使其有可能进行一些将对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产生有利影响的改变,但不会严重改变公司的经济状况。
(三)避免损害裁定
以下是一些有可能降低肯定性损害裁定机率的建议。首先,公司应尽力避免低于美国产品的价格。低价是作出损害裁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果进口产品可以以非价格因素在销售中取胜,如更快的送货、更好的服务、可靠的进口,将会降低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定的机率。另外,最好不要抢国内供应商的客户,而是应满足他们增加的需求,或者争取其他的出口商的客户。循序渐进的增长比较好,因为对美国市场份额增长越快,导致损害裁定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对于反规避法律的解释
企业或进口商千万别以为只要绕过了反规避的法律的字面解释便可以高枕无忧了。一?quot;不得任意扩大对法律的解释"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挡箭牌,现在政府机构对于反规避行为的调查,更注重行为的内涵,表象下的实质,以至于可以援引立法的目的来对相关法条做出不利于进口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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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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