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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糖精反倾销案得出的教训和启发

    一、美国糖精反倾销案简介

  2002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我国出口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8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的肯定初裁。8月14日,商务部要求中国5家列名出口企业①提供有关销售数量和销售额的资料,以便进行抽样调查。8月23日和30日,上海Fortune、Kaifeng和苏州公司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其他两家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资料,为此,商务部选定苏州公司和上海Fortune公司为强制应诉企业。9月10日,商务部向该两家应诉企业发出调查问卷。10月7日,申诉方提出紧急状态主张,应诉方分别递交有关紧急状态的回复。申诉方于2002年10月18日和11月7日有递交补充材料支持紧急状态主张。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驳回申诉方是紧急状态主张。10月18日,商务部收到问卷A部分的答卷。但是同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上海Kaifeng公司主动提供的A部分答卷。10月23日,申诉方对苏州公司和上海Fortune公司的A答卷内容提出意见。10月25日,商务部签发A卷的补充问卷。10月25日,商务部收到这两家公司的C卷和D卷答卷。11月1日,商务部向Kaifeng公司签发A卷补充问卷。11月4日,商务部签发C卷和D卷的补充问卷。11月8日,申诉方对C和D卷的补充问卷提出意见;11月14日,商务部收到3家应诉企业的A卷补充问卷答卷。11月25日,申诉方对A卷答卷提出意见。11月25日,商务部收到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有关C卷和D卷的补充问卷的答卷。11月29日和12月4日,商务部向Fortune公司签发再次补充问卷。12月11日和16日,商务部收到相应的答卷。

  该案的调查期间为2002年1月1日~6月30日,即递交申诉书月份(7月)之前的最近两个财政季度。

  如果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②:拒绝提供商务部要求的资料;没有在商务部规定的期间内或规定的形式或方式;严重阻止调查的进行;或提供的资料无法核查证实时,商务部在裁决时将使用“其他可获资料原则”进行裁决。如果某应诉企业没有与商务部尽最大努力进行合作时,在选择可获资料时,商务部可以使用“不利推论”原则③。

  可获资料可以是非本次调查资料之外的第二手资料④,但是,对该资料商务部必须“确证”是来自独立的渠道,可以是申诉书中的、最终裁决、或之前复审的结果⑤。而“确证”是指商务部必须满意地认为使用该第二手资料具有检验价值。独立渠道则可以包括公开的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资料、海关数据和调查期间从利益关系方获得的资料。

  在该案初裁过程中,由于另外两家企业没有应诉,商务部使用“中国统一税率”作为可获资料。

  没有选择作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合作出口商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在该案中未要求强制回答的上海Kaifeng公司志愿回答了A部分问卷,要求商务部在裁决时给予分别裁决。尽管该公司确实递交了商务部要求的所有资料,但是一般来说商务部不考虑该要求。在该案中,商务部根据经选择的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此时,如果某企业存在税率为零税率、最小倾销幅度(即2%以下)或基于可获不利资料原则计算的倾销幅度值时,则不采用这些数据。12月27日,商务部进行了初裁,初裁结果见下表。

  初裁之后,商务部对两家企业进行了核查。在核查时发现,尽管商务部在初裁之前多次向上海Fortune公司发出补充问卷,而且该公司在最后的答卷中说明已经回答了所有在调查期间内出口美国销售,但是商务部还是发现遗漏了一笔交易,对该笔交易商务部使用了“可获资料原则”,即使用最高幅度,然后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2003年1月8日,申诉方要求召开听证会。1月8日,3家应诉企业及时递交替代价值。2月11日,商务部延期终裁。2月21日,商务部收到申诉方和应诉企业的替代价值。4月10日,商务部收到补充替代价值。4月15日,双方对替代价值进行辩论。4月22日,举行听证会。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

  初裁和终裁结果一览表



  二、教训和启示

  1.如果由于出口商众多,美国商务部进行抽样调查时,即选择某些企业为强制应诉企业时,所有的企业应当积极递交有关材料,因为该材料非常简单。如果没有被抽中,就无须应诉,但是可以获得较好的结果。因此,企业如果不想应诉,应当在万一被抽中之后再决定不应诉。

  2.不应诉企业或不配合企业,由于届时商务部适用可获资料原则,其结果必然是高幅度反倾销税率。

  3.可以看出,在回答商务部问卷时各卷交替回答,又有多次补充问卷,时间非常紧,因此企业既然应诉在一开始就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内部有一个良好的应诉体系,并且不能浪费宝贵的时间,否则匆匆准备必然漏洞百出,以致在核查时出现问题。

  4.在递交资料时做到非常仔细,确保资料没有问题,否则,会由于某些细微问题,导致不利的结果。该案中,应诉企业由于遗漏了一笔出口美国交易,商务部对这部分适用可获资料原则,导致倾销幅度提高了将近两倍,非常可惜,可谓功亏一篑。

  5.应诉企业对商务部调查问卷的回答问题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回答不够彻底,经申诉方要求商务部多次签发补充问卷,不但浪费时间,而且出错的可能性也较大。

  6.应诉企业在聘请律师时要注意,在签订律师聘请协议时,如果商务部采用抽样调查时可能没有被抽中而无须继续递交应诉材料时,律师费用的计算问题。如果没有被抽中,该企业回答与否性质一样,即倾销税率为其他被抽中企业的除个别情况之外的加权平均幅度。

  7.对于我国彩电行业来说,此次反倾销调查的期间应当为2002年10月1日~2003年3月31日,以商务部立案调查时确定的调查期间为准。企业应当着手准备有关内容,并确定自己的应诉地位。积极准备,不能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商务部签发调查问卷时再准备,浪费近一个月的宝贵时间。

  注:① Suzhou Fine Chemical Group Co., Ltd. (Suzhou), Shanghai Fortune Chemical Co., Ltd. (Shanghai Fortune), Kaifeng Xinghua Fine Chemical Factory (Kaifeng No. 3 Chemical Plant) (Kaifeng), Taijin Changhie (Taijin) and Taijin North Food (North Food).

    ② Section 776(a)(2) of the Act

    ③ Section 776(b) of the Act

    ④ Section 776(c) of the Act

    ⑤ SAA at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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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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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初裁结果

终裁结果

Suzhou Fine Chemical Group Co., Ltd

231.62%

291.57%

Shanghai Fortune Chemical Co., Ltd....

74.96%

249.39%

Kaifeng Xinhua Fine Chemical Factory

197.55%

281.97%

PRC-Wide.

363.22%

3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