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预警> 贸易知识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所需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25  【打印此页】  【关闭
  • 咨询热线:0577-61311288     传真:0577-61311278
  •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备案号:浙ICP备09025727号
  • © 2016 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博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