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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贸易保护主义

在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际,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和这次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其出台的各项政策倍受世界关注。其中有两项政策受到了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的广泛质疑。一是2009年1月2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高达8190亿美元的美国新经济刺激方案规定,受美国政府资金支持的新经济项目,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产品。
二是2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该法案727条款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该条款通过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的方式,不允许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自中国进口禽肉产品的解禁工作,将限制中国禽肉产品对美出口。在人们的印象中,美国向来崇尚经济自由,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推动者。它以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名义,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市场、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在金融危机面前,它为何大行贸易保护主义之道?事实上,对于美国而言,无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还是推行贸易自由化,目的并非为了世界经济的繁荣,而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美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的时候,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一、美国是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
发达国家并非天生就经济发达,考察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起来的,而且这个“赶超”过程与产业保护、贸易保护紧密相连。例如,英国在15世纪到17世纪,通过一系列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促进了羊毛纺织业的发展,推进了工业革命;19世纪中后期,德国在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体系指导下,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制度对国际贸易进行干预,以高关税保护相关工业,促进了德国生产力的发展,并于19世纪末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先进的工业国之一。美国也不例外,其发展离不开贸易保护。
美国从来就不是自由贸易坚定的信奉者。美国在独立之前是英国的殖民地,其经济发展受到英国政府的严格控制。英国为了保护本国制造业的发展,鼓励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进行初级产品的生产,从而为英国的制造业提供廉价的原材料;但严格限制它们发展制造业,以避免对英国本土企业形成竞争。美国独立以后,以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北方工业利益集团极力推动制定贸易保护措施。汉密尔顿在《有关制造业的财政部部长报告》中提出,如果美国政府不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国外竞争将使美国无法建立起能够很快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新产业。当然,汉密尔顿的主张不符合南方种植园主的利益,因此,受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当时并没有制定具有足够保护力度的关税政策,平均关税大约为12.5%。美国真正实行高关税始于1812年英美战争,为了满足战时支出增加的需要,美国调高了关税税率将近1倍。由于关税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美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因而战争结束后,高税率不仅没有降低,而且还逐渐提高了。到1820年,美国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税率达到了40%。但高关税再次遭到南方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从19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美国的关税水平有一定的降低。南北战争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同样以满足战时支出为理由,关税被大幅度提高了。北方的胜利使得北方利益集团所强调的贸易保护主义得以顺利实行,南北战争结束后,其他税率都降低甚至取消了,但关税仍维持在战争时期的高水平。美国以高关税为特点的贸易保护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虽然期间关税的水平有所起伏,但贸易保护的主基调一直没有改变。二战结束后,美国已经真正确立了世界工业霸主地位,才开始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所以,尽管美国是当今世界自由贸易最主要的鼓吹者和推动者,但回顾历史可以看出,美国的强大离不开贸易保护。因此,法国经济史学者保罗·巴罗克(Paul Bairoch)把美国称为“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是二战后新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实施者
二战后,除美国之外的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受到战争的严重创伤,都面临着经济重建。各国政府认识到,如果继续奉行高关税的贸易政策,将使处于严重危机状态下的各国经济雪上加霜。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积极推行贸易自由化,并进行致力于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商品关税减让的多边协议,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ATT成为各缔约国在贸易政策方面确立某些共同遵守的准则。从1948年到1994年,GATT共举行了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谈判使得缔约方的进口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从45%下降到了3.2%,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也下降到13%左右。可以说,二战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了世界范围内贸易的自由化。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是否完全摒弃了贸易保护主义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尽管贸易自由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关税水平有了很大的下降,但是各种非关税壁垒却层出不穷,并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而发达国家正是这些壁垒的主要实施者。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灵活性,因而对贸易保护所起的作用更加有效。从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手段的特征来看,主要有两类——制度性非关税壁垒与技术性壁垒(TBT)。前者主要是利用进口配额、许可证、反补贴、反倾销、海关估价、原产地原则、政府采购等制度形成的贸易壁垒,后者则是利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商品检验、包装、标签等形成的贸易壁垒。此外,还有劳工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等社会壁垒。
制度性非关税措施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当时西方国家经过了一段高速发展的时期之后,普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滞胀”,即经济增长缓慢,通货膨胀和失业率则居高不下。为了增加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增长,西方各国又普遍推行了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关税壁垒受到GATT的制约,因而各国转用各种制度性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商品进口。例如,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贸易改革法》,它首次确定了例外条款、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等非关税壁垒在法律上的地位,并在“301条款”中授权美国总统给对美国出口施予不公平待遇的国家进行报复。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利用制度性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但受到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其使用的力度和发挥的作用远远小于发达国家。例如,反倾销是GATT和后来的WTO所允许的一种贸易报复行为,其初衷是抵销不公正贸易,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更多地把它运用为一种非关税壁垒。WTO的统计表明,1969—1989年,世界各国和地区共有反倾销调查2079件,其中由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这四个发达经济体发起的就有1892件,占91%;而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5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以往发达国家90%以上的反倾销行动都是妨碍“自由竞争”的不正当行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中,发达国家的比例明显下降了(以上四个发达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占34.3%)。这一方面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增强了运用这一手段进行产业保护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转用了更为隐蔽和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目前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贸易保护措施。它能广泛地得以使用,关键在于,各种技术标准的制定都有其合理性,如保护消费者、保护人权、保护环境等,很难被认定为贸易壁垒,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可以规避WTO的约束;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技术标准的种类和水平可以不断提高,因此作为贸易壁垒更加有效。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如美国强制推行的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控制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危害,以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更加安全。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决定了发达国家必然是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使用者,而发展中国家必然是技术标准的被动接受者和贸易壁垒的受害者。尤其是发达国家强制推行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的一些标准,可以完全排斥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
因此,从二战后国际贸易发展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既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又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实施者。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这种双重角色,是由其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掌握着主动权;同时它们在各种主要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远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发言权,因而能够同时运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措施,以维护自身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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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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