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证监会修订草案规范券商业务范围审批

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今日,证监会公布了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后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针对此前较受关注的申批业务种类时间限制问题,证监会认为,由于目前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只有6种,如规定“一次可申请增加4种业务”并取消“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1年”的限制,则等于不设限;另外为了给新业务的推出预留空间等原因,将草案“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修改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应当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循序渐进,为了控制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节奏,防止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张与其管理能力的提升不相匹配,从而防范证券公司因快速扩张而引致的风险,对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基于这个立场,在采纳了多数意见后,对上述草案做出了适当修改。

  此外,证监会还对关于申请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书”问题做了修改,删除了第九条第一款中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另外在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创新业务申请材料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在第九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的规定中,也增加了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除了以上两条,第八条第(八)项已明确将“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作为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之一;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徐安安)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打印此页】  【关闭
  • 咨询热线:0577-61311288     传真:0577-61311278
  •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备案号:浙ICP备09025727号
  • © 2016 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博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