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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乐政发〔2009〕1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86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投资创业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我市“政企联动、攻坚克难”企业服务年活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财税扶持。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3个月)。对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以下(含5%,下同)的,按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水利建设资金。政府拨付企业的各类补助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对有困难的外资企业减免部分城市房地产税,对符合特殊行业条件的企业减免水利建设资金。

(二)下调或减免相关收费标准。降低工业企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取标准,以《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浙价费〔1997107号)规定的标准下限进行收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将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临时性下调到12%;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交费统筹部分各一个月的额度。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标准建标的相关收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检测减半收费;降低主要校准(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有关工商登记收费比例,工商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有关通知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通知规定的基准的70%收取;环境监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有关通知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

(三)落实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在实际操作上坚持边备案、边抵扣,事后管理的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按2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对工业企业的融资力度

(六)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积极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保信贷总量平稳增长。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采取品牌抵押、商标抵押、股权经营权抵押、应收账款抵押、仓单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设置高门槛、惜贷、抽贷和延贷现象。

(七)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合作活动,积极组织推荐一批优质工业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银企对接推进会和银企座谈会等形式,加强银政企直接对话,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条件。对实际有项目、有土地、有厂房,但权证不全者,银行应区别对待。对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简化信贷审批手续,积极创新融资产品,通过扩大出口押汇、出口保付代理业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途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出口企业积极开展远期结售汇等业务,切实防范汇率风险。对信誉好的出口企业要提供保险便利,保费予以适当下浮。

三、加大工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

(九)积极推进企业整合重组,实行优惠税率政策。工业企业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合并重组在工商登记时,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整合重组中企业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温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该企业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优先用于该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其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十)简化整合重组的有关手续。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和市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十一)加速整合重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企业重组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十二)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依托现有厂区,通过翻建、加层、压缩、辅助用房、其他生产空间等办法增加厂房面积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48号)要求,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增先进生产设备,符合创新成果产业化要求的,其设备贴息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十三)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开展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增强生产能力。对重点技改项目的进口设备按实际用汇额每100万美元资助3万元人民币。

(十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提升中小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经实地考核认定,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和温州市、乐清市级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企业,给予颁发奖牌,同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工业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推进力度

(十五)加快工业项目推进,促进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各工业项目推进速度,确保“开工率、竣工率和投产率”。严把工业产业园区准入关,完善企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集约用地标准,促进优势企业和优秀项目向园区集中。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加强对闲置工业用地的管理,由于非政府因素,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按照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要依法收回。

对原公开出让的工业项目未到5年要求提高容积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双控”要求,通过提高容积率而增加厂房面积的工业项目,免交增加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用房的,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工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征收。

(十六)落实“四个一批”重点项目。设立工业项目推进奖。针对重点工业项目落地、开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各职能单位、落地村居和项目单位为加快项目进度,创造有利条件并收到成效,年终分类进行评比,先进的给予发文表彰和物质奖励。鼓励足额投资强度。将“四个一批”重点工业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数以双倍考核分记入乡镇工业性投资任务。超额完成投资任务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申报单位。

五、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十七)加大节能降耗支持力度。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节能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审核和节能降耗工作。

(十八)支持节能产业发展。积极推进节能产业、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的发展,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在计税时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六、切实解决要素制约,提高保障能力

(十九)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新建厂房要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根据有关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建、改造,提高厂房容积率。

(二十)积极有序地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中,上缴的各项规费地方留存部分的50%及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3年内发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一)切实保障电力供需。加大电网项目建设力度,解决电网“卡脖子”现象。加强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鼓励企业错时用电,多用“谷”电。

(二十二)改善企业用水环境。加快楠溪江引水等工程建设,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加强节水工作,适时推行阶梯水价,推广运用节水技术和产品,提高企业用水效率。

七、拓宽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三)优化服务环境。各涉工部门要把“保稳促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出口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海关、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通关协作,创新监管模式,改革通关整体流程,缩短关口作业时间,推进口岸通关提速增效。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进口货到付汇手续,开展异地付汇集中备案改革,全面推进出口收汇核销无纸化进程。税务部门要加速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量缩短审批审核时限,积极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试点。质监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十四)创新服务载体。落实 “联合审批制度”、“重大工业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业企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制度”三大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四个一批”工业项目和重点招商选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全程跟踪、全力督办。实行“一审一核、一件一议、一企一策”等服务制度。

(二十五)加强对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督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降低或减免收费标准措施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搞评比或搭车违规收费。市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确保各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规范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倡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温馨执法,推行首查“整改告知”和“行政劝诫”制度。优化部门服务,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其中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要实行预告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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