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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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下合法存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中的障碍性壁垒主要是指对国际贸易构成限制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一直致力于降低或取消关税壁垒,不允许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关税政策对其他成员有歧视待遇。但是对于非关税壁垒,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并没有完全限制,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就留给各成员以相当程度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空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一国(地区)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环境保护、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正当原因或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以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验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措施、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等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反映出来,这些措施实际上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从形式上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本意是防止世贸组织成员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就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的限制原则,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条件地允许各成员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际上是允许合法的技术性贸易障碍的存在,并引导国际贸易保护从关税壁垒倒向了非关税壁垒。由于各国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别,这一协定的差别作用也是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门户完全被打开,原先所拥有的关税保护屏障被消除,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产品的进口畅通无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发展中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尚无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很难引导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传统工业领域的产品出口,又受到发达国家苛刻的产品质量要求的限制。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用于保护自己的关税壁垒已经被打破,而发达国家依靠其强大的技术优势所形成的垄断,竖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并已经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技术标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全球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采用国际标准,或者说是标准的国际化或标准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全球普遍发展趋势。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并且努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谁。欧盟成员国也是通过设置技术标准阻挡他国产品准入最多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家用电器方面更为明显。我国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更多地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建立并管理的标准。比如ISO、IEC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有关国际标准;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没有相关机构的选择,但是市场会像一个标准设定机构那样来筛选不同的技术,以实现各种技术之间的兼容性最优、标准化成本最小的目标。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但单个企业能够垄断当今市场的不多,所以,这一类标准很少。但是,这类标准一旦占领市场形成垄断的后果就比较严重。2003年初,在美国思科公司诉中国华为公司一案中,思科的“私有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一类事实标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败对方的时候,就开始合作,开始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企业联盟形成的事实标准,如DVD技术中的6C和3C集团形成的标准,很难有其他企业能够突破这种垄断。事实标准一开始都是企业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成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企业通过这些标准技术的使用许可实现专利实施的全球战略,标准的许可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途径。 
  标准战略也已成为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提出《国家标准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体系优势,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已经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标准,而技术标准又越来越主动影响国际贸易的进行。在以往传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制定标准。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先制定标准,后有产品的商业化。例如,在互联网应用前就先有了《互联网络协议》。在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和第三代移动通信尚未商业化前,有关标准之战就已如火如荼。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电子商务标准的竞争就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2002年,我国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标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国际形势。 
  三、由专利技术构成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形成的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已经构成很大威胁,而如果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结合到技术标准之中,可想其具有的更大杀伤力。传统观念下,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几乎没有关联,标准技术是通用技术、公知技术、成熟技术、无偿使用技术、广泛使用的技术;专利技术是专有技术、创新技术、有偿使用技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的技术。标准组织在采集标准技术时希望尽量避免使用他人的专利,但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现有的公知技术可以采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完全覆盖,所以,标准化组织必然要同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使用。当然,专利权人在接受标准组织的条件后、再行使专利权要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往往是通过标准化组织的管理政策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现的。例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标准时应尽披露义务和禁止反悔义务;专利权人应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对专利技术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对于某些技术领域,如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垄断能力,可能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是通过占领市场后形成“事实标准”或作为“企业标准”来实现专利的最大实施率,这时,事实标准中的专利权就完全是在专利法保护之下企业自己的私权了,标准化组织无权限制其专利权的行使。其他企业也不能以产品兼容或以消费者广泛接受的程度为理由未经许可地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事实标准是那些占有垄断地位企业的“杀手锏”,我国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都是由于在这些技术领域内形成的事实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技术。 
  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表现出正、反双重作用。当标准被作为产品进入某一市场的最低要求时,标准的贸易保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标准被广泛接受后,该标准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就具有促进作用。当专利技术被吸纳进标准后,标准对贸易的正反作用变得更为复杂,法定标准中纳入专利技术的正面作用是促进公平的知识产权贸易,负面作用是增加标准使用的成本。事实标准中存在专利技术的正面作用是促进企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负面作用是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正因为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市场主体来说,技术标准的竞争带来的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四、标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涵盖的范围来讲,标识广于商标。标识不仅包括商标,还包括一些商品的专有名称、商号、地理标记甚至是产品型号。标识的表现形式同商标一样,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可以是平面的,又可以是立体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战略中都包含有标识战略,标识战略又往往以注册商标为依托。所以,标准战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到专利,还有商标问题。标识战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证职能和许可职能的综合。标准化组织或者是事实标准的管理者将相应的标识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实现对产品的认证并进行商标的许可,或者将标识按照证明商标一样实施许可,认证工作是许可使用的前提,通过认证来确保标识使用的规范。这样,可以确保被许可人只有在产品和服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资格使用该标识,使标识成为定性描述的标志。DVD标识的许可就是这样的典型。
  (2)利用标识配合区分侵权产品,实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标识的许可可以同标准技术的许可、产品的格式许可工作同步进行,这样标识就成为衡量产品是否获得技术标准许可的标志,从而上升到有没有标识与侵不侵犯标准中的专利的层次。这样,带不带标识就成为检验产品是否违反格式认证或侵犯标准中专利权的衡量标准,冒用标识就成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衡量标准,这些非常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产品。 
  (3)扩大标准化组织和技术标准的影响。标识的另一个作用是可以作为营销的手段,以扩大标准化组织或“事实标准”管理者的知名度。根据扩大知名度的要求,可以执行相对严或松的标识许可战略。如果要强调产品与标准的管理性和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度,就需要比较严格的许可制度,甚至需要一定的对产品的认证或审核机制。如果是强调对标准的推广或对一种标准理念的宣传,就可以使用比较宽松的标识许可政策,好让更多的企业或机构能使用该标识。 
  (4)通过标识的使用规范域名的使用。标识不仅可以使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还可以在网页、域名中使用,为此,对标识如何在域名中使用和如何在网页中使用成为标准化组织关心的另一个热点。比如:ISO的标识对外授权仅限于允许各成员国组织在其域名中使用;W3C要求在任何网页使用W3C标识则对该标识必须设定惟一链接(即W3C网站),而不能自己在域名中含有W3C。这样做的作用就是可以消除误导行为和“搭便车”行为。 
  不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只要其中的标识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就属于知识产权私权范围,就会同标准本身所固有的公知公用属性相悖,所以企业切不可以为某一产品的技术已经属于标准范围,就可以随便使用代表这一技术标准的标识,要分清不同的情况,有时,标准的许可或者专利技术的许可同商标的许可是捆绑在一起的。 
  证明商标在标准制定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因其成本比专利小,但在市场中的直接影响远大于专利。我国企业切不可忽视证明商标在标准战略中的作用。 
  五、正确认识标准战略
  能制订标准固然是好事,但脱离实际盲目或片面地追求制订标准不足为取,而为此付出代价就更不值得了。计算机初入中国之时,为了解决汉字输入问题,曾有人设计过一种特大号的键盘,上面有数以百计的汉字键位。这种键盘现在无论怎么看都是可笑的,但在当时,它却实实在在的是为了中国人设计的“标准”,而这样的“标准”看来与计算机的普及是不协调的,所以也就没有生存下来。如果一个行业已经有了通用的标准,对于后来者而言,出于竞争或者其他的目的,再去建一个新的标准,其风险是非常大的。不仅如此,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各行其是的做法,还会对产业的发展造成人为的阻碍。一般来说,标准越少越单一越利于业界的发展。大凡标准不一的东西,则很难普及。以互联网为例,正是由于其源于美国,标准的单一性使得互联网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普及。假如各国有自己的组网规则、操作系统、生产标准,网络的互通互联面临的困难将可想而知。极端情况下,同一行业的同类产品,最好只有一种标准,后来者可以淘汰前面的标准,如果企业各行自己的标准,其推广自己标准的投入越多,对主流标准的普及形成的阻力也就越大,在今后不能取代主流标准时,企业的损失会更大。所以,企业要利用标准战略,一要看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二要看产业的发展。业界的标准是市场规则下优胜劣汰的结果。由技术到标准,要经过市场的许多运作。一项技术即使付出不菲的代价,也未必能转化为标准。因而,标准这块“馅饼”,弄不好就会变成企业的陷阱。与中国IT业相比,拥有标准的西方巨头占尽了优势。比如说,微软的Windows标准,虽然我们的程序员技术水平并不落后,但由于我们没有微软从小到大积累起来的软件生产规范和标准控制权,我们无法在操作平台上谈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时机。所以我们可以鼓励Linux来对抗Windows,但Linux没有市场占有率,没有人肯为它编写应用软件,于是企业不得不在搞操作系统的同时,再背上本来应该由其他厂商代劳的编写应用软件的包袱。这无形中又加大了企业的竞争成本。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外发达国家与我们在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的结合和实施上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必须对国外的技术标准战略进行剖析,提出适合我国实情的应对策略,同时,由于技术实力、知识产权成果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国外与我们对技术标准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必须深入研究国外技术标准许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质。首先,在国际层面上,要了解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各项规则,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战略。还要了解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武器反击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的滥用。其次,在国家层面上,应当尽快完善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应尽量采用中国的技术,适当考虑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国家的科技研发投入应重点关注标准化前沿的技术专题,对那些有可能在制定标准中占有优势的技术领域应当优先发展;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立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规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技术标准、滥用专利的行为。在企业层面上,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要在自己经营产品的技术领域保持一定的专利拥有数量,这样才能具备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能力。如果单个企业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应当考虑通过企业联盟,形成中国的事实标准规模,中国广大的消费市场是中国标准战略实施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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