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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对我国部分电机反倾销案

    一、本案简介:
    1999年3月,埃及电机生产商达乌德公司向埃及外贸部下属反倾销办公室投诉中国的1/3HP单相和3/4HP-25HP三相电机倾销,对埃及电机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申请对我国电机在1998年11月1日1999年10月31日期间向埃及的出口进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办公室于5月21日接到达乌德公司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开始立案调查,8月9日通知我驻埃使馆立案情况,8月14日裁定中国产上述电机构成了倾销,自即日起分别对海关协调编码85.01.40.10、85.01.51.10和85.01.52.10项下1/3HP单相电机、3/4HP-1HP三相电机和1.5HP-25HP三相电机加征73%、70%和67%的高额反倾销税,实施期五年。这是埃及政府继1999年对中国灯泡加征80%反倾销税之后第二例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
    二、对我国电机反倾销具有明显保护本国工业的色彩:
    投诉方达乌德公司在埃及机电行业颇有名气,是埃及最大的电机生产商,占本国电机生产的60%,主要从中国进口电机散件组装生产1/3HP单相电机和功率小于25HP的三相电机。另一家支持达乌德公司投诉的是埃及第二大电机生产商舒布拉公司,占本国电机生产的35%。根据WTO原则,投诉方必须代表本国同类产品生产50%以上。两家公司占埃及电机生产的95%,可以说,完全代表埃及电机生产业,他们的投诉得到了埃及政府的极大重视。
    根据WTO原则,某一供应者的市场份额少于3%不可征收反倾销税。据埃方统计,在调查期间,埃及从我国进口1/3HP单相电机68,743台,占该类电机进口的18%;3/4HP-25HP三相电机9,069台,占该类电机进口的24%,大大超过了这一标准。
    业内人士普遍反映,中国电机比当地产品质量好,价格比当地和欧美产品便宜,是埃及电机生产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埃及每年从中国进口大量电机,据埃及海关统计,仅海关编码85.01.40.10.00项下从中国进口的单相电机(包括1/3HP单相电机),1998年进口额为100万美元,1999年为96万美元。
    电机整机进口关税为30%,散件进口关税仅为5%,投诉方达乌德公司主要经营电机散件组装,在关税上已经较进口商享有优势,加征反倾销税后,被诉中国电机在进口时将被征税100%,进口商无法承受如此高的税率,将不再从中国进口被诉电机,达乌德公司等当地生产商就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从而轻易地扩大其市场份额。裁决公布后,一些进口商均取消了从中国进口被诉电机的合同,使我企业蒙受了损失。
    综上所述,埃及政府对我国部分电机加征反倾销税,有力地保护了本国电机工业,更准确地说,是保护了达乌德公司的利益。有关人士分析,反倾销是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必要手段,但是光靠反倾销不能促进本国工业发展,反倾销减轻了本国相关企业的竞争压力,从而也削弱了其推进技术和管理进步的动力,还会直接影响到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关键问题是要降低本国产品价格和提高质量。
    三、埃及发起反倾销的历史和程序:
    埃及从两年前开始发起反倾销,至今共有8宗反倾销案,包括1998年对乌克兰/罗马尼亚的钢筋、西班牙/希腊的不锈钢厨具、乌克兰的冷热轧钢板、1999年对中国的普通灯泡、韩国/日本/法国/欧盟的汽车轮胎、土耳其的钢筋、2000年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冷热轧钢板和中国的部分电机。
    根据WTO原则和埃及第161号《国家经济免受国际贸易不公平做法损害保护法》及其第549号执行规则,埃及对WTO成员国反倾销调查和复审的一般程序是:
    如果本国企业(占本国生产50%以上)投诉外国产品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充分确实,埃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办公室即进行立案调查。反倾销办公室应于开始调查前,及时向有关各方和出口国代表或外交机构寄送投诉方申请副本(保密内容除外)、立案调查通知、反倾销调查问卷表,有关各方应于收到调查问卷表37天内答复,提供调查必需资料。如果有关各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反倾销办公室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进行调查,在三个月内对倾销幅度、对本国工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征收反倾销税幅度等作出报告,提交经贸部长顾问委员会以及有关各方进行审阅,有关各方如果有异议,可以提供进一步资料,反倾销办公室将根据提供的新资料继续调查,并对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一般情况下,调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埃及经贸部长批准,可再延长半年。反倾销案的决议公告最终由埃及经贸部长签署。反倾销税实施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有关各方可以向反倾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以正常价值(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出口,并提供有利的证据,要求反倾销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的结果有四种:取消反倾销税;提高或降低反倾销税率;维持不变;缩短实施年限。反倾销办公室如果接受申请,一般在裁决生效一年后复审。在五年实施期终止前六个月,反倾销办公室应对其裁决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原裁决或中止。复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非WTO成员国产品倾销,埃及通常不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随意性较大,立案后不及时通知被诉方,不提供调查问卷,仅凭投诉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
    四、积极应对埃及反倾销:
    目前,埃及对中国企业的两宗反倾销案分别为普通灯泡和部分电机产品。这两宗案例的共同点是:1、埃及政府没有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我驻埃使馆,从而使中国企业没有时间和机会应诉,埃商提供的资料成为唯一证据,造成了一边倒的局面。在电机案中,埃商出示了被诉电机在我国内的售价和向埃及的出口价格,后者大大低于前者,于我企业十分不利。尽管资料的来源令人质疑,但是由于没有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埃及政府认定中国电机构成倾销。2、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旨在把中国普通灯泡和部分电机逐出埃及市场。与埃及其它反倾销案相比,中国灯泡和电机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几乎是最高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低,使中国产品的价格非常便宜,令埃及企业没有办法与之竞争,只好借助政府的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
    我国是埃及主要进口伙伴,每年向埃及出口逾两千种商品,种类如此之多,价格具有绝对竞争力,被反倾销的机率相对比较大。从这两宗案例来看,我国某些初级工业制成品在很大程度上与埃及本国工业构成了竞争。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埃及政府将更多地使用反倾销等手段,使并不发达的民族工业得以生存。面对这种趋势,我国企业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维护我国对埃及出口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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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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