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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Four "H"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中。

    案例解析:

    1998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有几大争议焦点:

    1、市场导向型产业

    申诉方指出,因为在美国商务部决定是否对中国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时,中国的涉案企业没有积极参与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因此美国商务部应拒绝应诉方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不应该使用涉案产品生产商投入的成本价格计算出的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应诉方指出,回答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出口商占调查期出口的89%,强制应诉企业占整个产业的57%,因此涉案企业所提供的信息符合美国商务部“在实质上代表整个产业”的标准。并且,美国商务部仅向强制应诉企业发放了“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所需要信息的调查问卷。

    美国商务部终裁认为,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不是“市场导向型产业”,不能根据应诉方提供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

    2、紧急情况

    应诉方指出,因为1983年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的反倾销案以美国商务部的无损害裁决而结束反倾销调查,因此中国的涉案产品没有倾销的历史,所以,根据美国关税法733(e)(1)的规定,中国的涉案企业不存在紧急情况。同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该根据季节性趋势分析法审查涉案产品的进口,而且,美国商务部不能把裁定范围扩大到没有被核查的应诉企业。

    申诉方指出,本案存在紧急情况,因为涉案产品在巴西有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历史,同时涉案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因为紧急情况适用于所有的出口商,并且进口数据也表明涉案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所以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应对所有的出口商使用紧急情况。

    美国商务部终裁认为,部分中国涉案企业存在紧急情况,部分不存在紧急情况。

    3、替代价格

    替代价格也是双方争论的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在鲜蘑、盐浸蘑菇、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罐头盒、水的替代价格方面都存在争议。从申诉方和应诉方的争论以及美国商务部的最终意见可以看出替代价格的争论几乎涉及到每个生产要素。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替代价格的选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市场经济地位”仍然是一道很高的门槛。

    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融合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各种复审程序。市场导向型产业、紧急情况、替代价格是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这些焦点问题以及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的意见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提供了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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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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