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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购销聚丙乙烯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聚丙乙烯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某化工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2月底 ...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购销聚丙乙烯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聚丙乙烯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某化工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在该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又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化工厂将20吨聚丙乙烯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某化工厂按每吨1800元支付货款。某化工厂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生产。至1999年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户供货。原告遂于1999年4月以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为由,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第三人某化工厂确实无力向原告交货。法院于1999年5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同时解除,原高因被告与第三人违约而蒙受的经济损失1万元,由被告赔偿3000元,第三人某化工厂赔偿7000元。

  [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要确定本案中第三人即某化工厂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应当首先确认第三人是否对原告负有交货义务。如果存在着此种义务,则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则不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换言之,与合同无关的人毋须就合同负责;这一规则要求在确定合同责任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区分不同的合同关系及在这些关系中的主体,从而正确认定责任。当然,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不过,要认定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首先应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当和实际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在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违反合同义务及责任的问题。

  从本案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购销聚丙乙烯的关系,在该合同中,规定了第三人即某化工厂应有义务向原告交货;二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聚丙乙烯购销合同,在该合同中也规定第三人应有义务向原告交货。两份合同的内容大体上是相同的。被告希望通过这两份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获得差额利润。合同最后没有得到履行,被告也未获得预期利润。问题在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没有履行,第三人是否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责任,为此,就需要分析在上述两份合同中均规定的第三人向原告交货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这是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对原告负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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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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