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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调查案

    基本情况:

    2005年7月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应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制鞋企业的要求,欧盟将对部分中国等地产皮鞋、运动鞋和劳保鞋发动反倾销调查。

    2006112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作出决定:拒绝给予13家中国鞋类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25个成员国在16日以投票形式通过对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提案,从47日开始,欧盟将对中国皮鞋征收4%的临时反倾销税,并逐步提高到10月的19.4%

    中国商务部官员指出,欧方在本案中诸多作法缺乏法律依据:中国13家抽样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他们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中方有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释;欧方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税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此案涉及皮鞋范围多达33个税则号,这些产品在档次、价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欧方不作市场细分就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征收统一税,明显不符合事实;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中国应诉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问卷也同时申请了分别待遇,但至今没有一家收到欧方关于分别待遇的披露。

    评析:

    中国入世至今,反倾销措施仍然成为国外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利器”。在中国遭受调查的数量众多的案件中,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情况不容忽视。这种情形在本案中也相当明显。我们认为,除其他抗辨、交涉、磋商等途径以外,中国应当在充收集证据的情况下,适时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对此类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搞贸易保护的行为予以反击。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首先转变政府工作理念,抛弃“慎重初战,首战必胜”的想法。我国政府长期存在“慎重初战,首战必胜”的理念,对首次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可能产生的败诉结果持过分谨慎态度。我们认为不可取,原因在于:

    其一,在没有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经验的情况下,首战必胜必然要求证据充分有效、法律依据明确无误。一方面这一标准很难确定;另一方面使得一些有争取余地的案件被搁置。这势必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利益得不到可能的保护,导致其损失的延续或扩大。

    其二,中国作为WTO的后来者,通过实践学习与提高的过程不可避免。入世至今,我国各界对WTO法律规则及他国案例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积累,唯独缺乏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这一实践过程以及期间个别案件的失利在所难免,唯有通过这一实践才能培养和锻炼我国的WTO专业人才队伍。

    其三,国际贸易纠纷的立足点应当放在“舍其名而取其实”。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胜诉率并不很高,但其能够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条款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

    其四,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消耗对方相关部门的调查资源,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对中国出口产品新立案的可能性。

    综上,我们认为应当采取“慎重证据,有理必诉”的立场,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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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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