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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案例剖析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市场,美国一直是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重点开发对象。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个又一个来自美国的反倾销调查,这个最大的市场开始对部分中国产品说“不”。面对美国的反倾销,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了应诉。但是,在反倾销案被美国行政当局终裁之后,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并非案件的最终结束。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终裁了,也有将案件扳回的可能。这个途径就是:上诉
近期,中国苹果汁和玻璃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一些斩获,他们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

  苹果汁:6年官司保住市场

  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

  在这种危机的情况下,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未雨绸缪,于1998年11月在苹果生产大省陕西召开紧急会议,为即将到来的反倾销较量做动员。商会的态度非常明确,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企业保住美国市场的惟一出路。在商会的动员、协调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表态应诉。

  1999年6月,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主管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起诉书中,该协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随后,美国调查机构立案。

  中国方面,有11家企业参加应诉(后一家中途退出)。2000年6月,美国方面做出终裁,中国企业损害成立。美国商务部裁决的税率为零至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

  尽管在这个裁决结果中,有中国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而且整体倾销幅度低于美国起诉方的请求,但是,中国企业仍然认为,这个结果是不公正的。经过协商,他们一致决定将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

  2000年7月,9家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终裁零税率企

  业未参加上诉)。

  这场官司一打数年,直到2003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根据终审裁决,中国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继续维持51.74%。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在终审裁决后60天内可以上诉。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于2004年2月9日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据介绍,这是中国农产品企业在反倾销案中,首次“告倒”美国商务部。

  从1999年到2004年,整整6个年头,中国苹果汁应诉美国反倾销大获成功,已经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福耀玻璃:一路打到0.13%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福耀玻璃最近几年声名大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方面的出色表现。

  2001年初,美国汽车玻璃企业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虽然福耀玻璃全力应诉,但是这场官司仍然以败诉告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福耀被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高达11.8%。

  同苹果汁企业一样,福耀玻璃也选择了将官司继续进行下去的做法。2002年11月,福耀的上诉状递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在继续为自己讨要公道的同时,福耀有感于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出资与中国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 TO研究院合作,成立了福耀反倾销研究中心。其目的就是培养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各类专门人才,研究贸易壁垒,帮助中国出口企业以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3年12月,福耀在美国的上诉终于有了结果。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案做出裁决,福耀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的8项被法官认可。法院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指令美国商务部启动重审程序,并且限期90天内出具报告。

  2004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该案重审的初裁结果,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小于0.5%视同为零倾销税率)。针对这个结果,福耀方面表现出了谨慎的乐观。该公司财务总监陈向明表示,美国商务部最终要在4个月后才能公告终裁倾销率,在此之前任何对终裁结果的猜测都是不益的。如果美国商务部在4个月后公告的终裁倾销率仍然小于0.5%,那么才可以说公司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届时由于从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缴纳的反倾销税退还给公司,将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

  据悉,福耀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已经付出了高达3000万人民币的成本。记者注意到,福耀不仅付出了足够的成本,在本案的进展过程中,该公司还积极探索与美国起诉方PPG公司的合作以及与对外经贸大学合作成立反倾销研究中心,表现出了精明的应诉技巧和很高的社会责任感。

  ・链接・

  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另一个是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

  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

  (1)起诉及立案调查。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自己提起,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由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在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

  (2)初裁。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在45天内必须做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

  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做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3)核查及终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做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务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各自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做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做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4)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过程。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

  (5)上诉。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另一个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起诉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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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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